首页 理论教育 增加法官适用案例的说理义务

增加法官适用案例的说理义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55]法官对案例适用的说明应当包含对控辩双方主张案例的回应。此外,《实施细则》第12条还规定了指导性案例失去效力的两种情形。《实施细则》出台以后,“应当参照”之规定使得法官与刑事指导性案例间的接触成为一种常态,案例“要点+案情+理由”的编排结构也对法官裁判思维的转变提出了新的要求。

增加法官适用案例的说理义务

在大多数实行判例制度的国家,法官对于为何适用判例或背离判例,必须在判决书中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明。例如,在美国,法官作出判决时不仅会全面展示本案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对于有关判例体现的裁判规则为何适用于本案以及如何适用于本案,更是其判决写作的重头戏。[53]在意大利,法官在判决中阐明其为何背离先前判决是一项法定义务。[54]受此启发,为了给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刑事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创造必要条件,我国应当在裁判文书公开、裁判说理改革的基础上,要求法官在判决理由中对刑事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进行充分说明,并以判决书为载体向外界公布。根据《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55]法官对案例适用的说明应当包含对控辩双方主张案例的回应。据此,法官就案例适用进行的论证包括正反两个方面,即不仅要阐明某一案例的裁判要点最终得以适用的理由,还需对控辩双方所提案例进行回应,尤其要对其主张的案例为何没有得到适用详加说明,这无疑强化了法官对案例适用的说理义务。此外,《实施细则》第12条还规定了指导性案例失去效力的两种情形。[56]据此,法官对案例的说理可以分为:案例的参照说理、案例的规避说理和案例的推翻说理。鉴于规避说理大多是对控辩双方作出的回应,直接关系到诉讼主体对裁判结果的接受程度,而对案例的推翻则关系到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以及法律适用尺度的统一,故在案例规避和推翻这两种情形中,法官尤其要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完整、翔实的逻辑论证,[57]将其判断案例与在审案件具有实质差别或案例失去公正价值的思考过程全面展示于判决书中。

同时,案例适用说理义务的设定也有助于改变法官在演绎思维的支配下,以寥寥几句法条和司法解释来充当裁判理由的不当做法。过去,当法律规定不足以充实裁判理由时,法官习惯于在法条之后加注连串的解释性规定,有的法官甚至形成了法条与司法解释之组合亦即裁判理由的看法,[58]判决中有关法律适用的论证较为薄弱。《实施细则》出台以后,“应当参照”之规定使得法官与刑事指导性案例间的接触成为一种常态,案例“要点+案情+理由”的编排结构也对法官裁判思维的转变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上所述,裁判要点是以整个案例为载体的,如果仅凭过去参照法条时用到的演绎思维,法官将难以把握裁判要点的真正内涵。因为就刑事指导性案例来说,其适用主要包括法官对案件进行“类似性”比对的过程,而这对法官归纳分析的能力提出了新要求。[59](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