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刑事指导性案例的主体结构,可以发现其采用了“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的编写格式。在2015年《实施细则》出台以前,由于2010年《规定》第7条仅作出“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原则性规定,这引发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指导性案例效力输出点的争议,即案例的哪一个部分能够对案件审理产生实质指导作用。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源于案例在判决理由中所提炼的“新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即裁判要旨。[13]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提出,除“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外,判决“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也应当具有指导性。[14]还有观点认为,“指导性案例的整个裁判内容,包括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以及理论评析等内容均具有指导意义。”[15]而在日本和美国,除判例汇编以外,最受司法机关以及出版机构关注的是一种类似于我国裁判要点的要旨或概要。[16]随着《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的明确,裁判要点被正式赋予指导效力,这场论战也最终得以平息。事实上,早在《公报》案例时代,裁判要点便以“裁判摘要”“要点提示”等形式出现,[17]成为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的重要参考。
裁判要点之所以获得制度设计者的认可,主要归功于其背后蕴含的裁判规则。在内容上,裁判规则表现为人民法院对案件争议焦点涉及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评析;在本质上,裁判规则属于法律规则或者原则范畴,被实务工作者称为“案例的灵魂”“‘动态法典’的核心”。[18]裁判要点与裁判规则之间联系的建立,发轫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试水期,也即《公报》案例发布时期。过去,裁判规则长期以一种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形态存在于司法实践,少有论者对其概念、本质及作用等进行关注和研究。事实上,每一份判决的作出,都意味着一个或一类裁判规则的形成,它们源于审判,化法律条文为具象。正如有法官曾说:“司法判决不产生法律但是必然形成裁判规则。”[19]然而,诉讼参与者往往将目光聚集于个案的裁判结果,而忽视了这些有利于推动司法整体进步的隐性裁判规则的发掘与整理,直到《公报》案例发布十年后,裁判规则才重新走进公众的视野。2004年第1期《公报》案例首次以“裁判摘要”的形式将个案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置于案例篇首向外界展示,由此,裁判规则与个案判决的对应联系建立起来。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摘要逐渐成为《公报》案例对法官最具吸引力的部分,一些法官坦言,他们最喜欢看的就是案例的裁判摘要部分。[20]现在的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正是由过去的裁判摘要演化而来,因而也承继了裁判摘要与裁判规则之间互为表里的共生关系,即裁判规则是裁判要点的实质内容,裁判要点则是裁判规则的表现形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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