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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场从消极中立转向积极中立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下,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承担主导责任。事实上,在域外类似制度中积极的法官同样存在。即使在美国,辩诉交易中法官同样要积极审查案件,在公开的法庭详细讯问、核实,对缺乏自愿性或不具备事实基础,以及影响公共利益的认罪答辩不予以接受。此外,美国部分州的法官还会参与审前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协商过程,并给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立场从消极中立转向积极中立

前文已经探讨了积极中立与消极中立的区别与特点,在速裁程序中,囿于现有制度设计,法官被动性有所凸显。然而,被动的法官并非理想安排。由于速裁程序中控辩双方已就犯罪事实、罪名、量刑以及程序适用达成合意,并已经签署了具结书,如果法官仍然完全恪守被动,秉持纠纷解决者的姿态来对待双方的主张,那么在双方已经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法官不应介入或提出异议。倘若如此,审判程序将形同虚设,完全流于形式,法官也将沦为控辩双方的附庸。

由于控辩双方已经形成统一战线,此时法官不仅需要“对付”被告人,同样需要“对付”检察机关。当下,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承担主导责任。2019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均超过80%。[41]为达到高适用率,难免会过度追求认罪,形成追诉机关有罪推定的心理认知与思维定势,积极地以有罪的倾向去追诉犯罪,而不是以一种客观、理性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42]在现实利益衡量下,无辜之人也有可能被迫认罪,使得案件表面符合认罪认罚的外观。如果法官仍然恪守消极立场,不愿意积极挖掘案件信息,那么相当于自卸司法审查职能,不仅将终局决定权拱手相让,而且也无法为被告人提供应有的保护。

与此同时也要防范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出卖正义”,法官必须审查是否存在以认罪认罚从宽为名放纵犯罪,徇私枉法的可能。[43]在控辩双方“勾兑”出背离事实真相,违反法律,以及有损被害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如果法官仍持被动立场,将无所作为,甚至沦为帮凶。譬如,控方为换取被告人认罪将主犯认定为从犯,减少指控数额,随意认定自首、立功,或控辩双方置被害人利益于不顾而达成合意等。这显然已经突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底线,对此进行严密防范恰恰是法官职能的题中之义。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是以职权主义为基调构建的,速裁程序也并未背离案件事实这一轴心。在职权探知原则下,法官应积极主动查明案件事实,对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案证据及其他事项进行实质审查,真正成为庭审的主导者、案件的实质审查者和最终把关者。(www.xing528.com)

事实上,在域外类似制度中积极的法官同样存在。在职权主义特征明显的德国,认罪协商在法官同被告方之间进行,法官的积极性自不必说。即使在美国,辩诉交易中法官同样要积极审查案件,在公开的法庭详细讯问、核实,对缺乏自愿性或不具备事实基础,以及影响公共利益的认罪答辩不予以接受。此外,美国部分州的法官还会参与审前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协商过程,并给出自己的“解决方案”。[44]在定罪之后的量刑程序中,法官更为积极,不仅会审查调查官的量刑前报告,还会对被告人进行刨根问底式的讯问,以求全面充分了解量刑信息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信息,并依此而确定合适的刑罚。这对我国速裁程序不无参考。

与此同时,法官的中立性仍然不可或缺,法官不仅需要遵循控诉分离、不告不理原则,更应当避免未审先定、有罪推定的心态。诚然,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即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法官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表明其认为案件已经达到此标准。但是,这毕竟只是法官的初步判断,案件最终是否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还有赖于通过庭审予以解决。

毋庸讳言,速裁程序中被动的法官难以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进而引发案件质量下滑和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失守的风险。基于此,法官应当积极介入程序,力求获得全面准确的证据材料和相关信息,同时要避免有罪的预设,并履行对被告人的诉讼关照职责。唯有如此,法官才能够有效履行应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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