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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中法官职能与困境及履职方式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 楷[1]摘要:在速裁程序中,法官不仅承担着定罪量刑和决定程序适用的职能,还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其职能有所增加。速裁程序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速裁程序中法官究竟承担何种职能,面临何种困境,以及如何才能充分履职等问题均有待厘清。

速裁程序中法官职能与困境及履职方式

王 楷[1]

摘 要:在速裁程序中,法官不仅承担着定罪量刑和决定程序适用的职能,还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其职能有所增加。与此同时,由于庭审极度简化,控辩合意取代了控辩对抗并且控方主张对法官的约束力有所强化,法官司法审查职能面临弱化风险,其自身也容易陷入进退失据的困境。为有效履行职能,法官应当在庭前全面阅卷,并注重发挥庭审实效,必要时可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关键词: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 法官 庭审(www.xing528.com)

在吸收2014年速裁程序试点及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有益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第三编第二章“第一审程序”中专节规定了速裁程序,正式将速裁程序确定为我国法定审判程序之一。自此,速裁程序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共同构建出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体系。速裁程序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意义。[2]

由于速裁案件有自身特点,审理程序也同其他程序迥然不同,速裁程序中庭审的方式和重点对象都有可能需要作出调整。对此,学界众说纷纭,如有观点认为,速裁程序中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量刑问题作为法庭审理的重要对象,而对定罪问题则可以“形式化”;[3]除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外,也有学者主张控辩双方“合意”的合法性是法庭审理的重心;[4]庭审旨在通过审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5]被告人的辩护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仍应在法庭上进行核实;[6]还有学者进一步认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不仅不必然适用简化的审判程序,也不意味着在庭审过程中可以不必调查相关证据材料与问题。相反,应建立证明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的事实调查环节,专门针对认罪认罚如何影响实体处理尤其是如何从宽处罚的辩论环节,以及发现错误的认定后如何纠错的救济机制;[7]应当改变目前简化放任的庭审方式,鼓励单独开庭,鼓励当事人到庭接受质询和发表意见,还应适当增强法庭量刑说理与法制教育功能;[8]等等。基于此,速裁程序中法官究竟承担何种职能,面临何种困境,以及如何才能充分履职等问题均有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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