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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的第一层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的内部结构,是指一项法律制度内某一主体的单一法律关系内权利的要素界定及其之间的逻辑关系。霍菲尔德的普遍做法背离以往传统的法学方法,在法律关系的表格里展现不同的权利概念,去除附加的修饰,只保留实质的法律关系内容,并将其视为一种普遍的、单向的法学分析过程。表1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权利内部结构表由表1可知,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权利均属于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的第一层次。

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的第一层次

权利的内部结构,是指一项法律制度内某一主体的单一法律关系内权利的要素界定及其之间的逻辑关系。霍菲尔德的普遍做法背离以往传统的法学方法,在法律关系的表格里展现不同的权利概念,去除附加的修饰,只保留实质的法律关系内容,并将其视为一种普遍的、单向的法学分析过程。[23]某一个法律关系由诸要素相互关联或相反的逻辑结构组成,一种逻辑内部结构主要包括权利享有人、义务承担人和权利的内容。由此,可以简要地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政策进行列举,最终界定全额保障性制度内容的内涵与外延。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①国家有责任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的强制性法律法规,明确科学、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规划目标(见表1内容一);②国家电网公司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前者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和优先发电合同保障,后者通过发电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发电合同,由电网企业以优先调度原则执行(见表1内容三);③国家电网公司具有规划和建设配套输配电网的责任(见表1内容二),尽可能减少由于电网规划不科学和建设不完善等原因为可再生发电并网输送带来的消极影响,[24]并依照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的并网协议,对电网覆盖范围内满足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进行全额收购(见表1内容五),保障电网安全和环保,为可再生能源上网服务(见表1内容二);[25]④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见表1内容五);[26]⑤发电企业应当符合电网企业输配可再生能源电能质量和系统安全的要求(见表1内容四);⑥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能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实施细则,定期发布监测数据(表1内容六)。

表1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权利内部结构表(www.xing528.com)

由表1可知,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权利均属于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的第一层次。一方面,从宏观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为地方制定管理办法、电网企业规划电网建设的法律关系(见表1内容一、二),到中观上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发保障性电量收购内容的完成(见表1内容四、五),以及可再生能源消纳监督管理责任(见表1内容六),始终是一方法律主体对另一方给付某种法律义务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特权(privilege)选择对超出保障性收购范围的发电量是否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见表1内容三)。以上两种内部结构主要体现的是法律主体之间的实质物理行为,[27]构成第一层次的权利,并不包含创设其他法律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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