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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应从通知到达股东之日开始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从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开始起算,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应当自到达相对方之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或转让股东发出的征询通知确定了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起算时间,但前述确定的起算时间,早于该通知到达其他股东的时间,则行使期间的起算之日应当相应顺延至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14]胡晓静:《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第23页。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应从通知到达股东之日开始

本条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从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开始起算,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应当自到达相对方之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或转让股东发出的征询通知确定了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起算时间,但前述确定的起算时间,早于该通知到达其他股东的时间(例如章程约定或转让股东在通知中载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间为30日,自通知发出之日开始计算”),则行使期间的起算之日应当相应顺延至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

[1]楚伏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17级博士研究生(100088)。

[2]奚晓明、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出版社2008年版,第342页。

[3]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第18页。

[4]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载《当代法学》2013年第5期,第18页。

[5]郑永宽:《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126页

[6]尹西明:《法律期间制度的功能与建构》,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4期,第38页。

[7]郭明瑞:《论优先购买权》,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5期,第1页。

[8]白开荣:《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研究——以案例分析为路径的考察》,吉林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www.xing528.com)

[9]周海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载《东岳论丛》2010年第6期,第145页。

[10]胡晓静:《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第39页。

[11]高晓琛:《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探析》,载《商业时代》2013年第9期,第93~94页。

[1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5页。

[13]陈敦:《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第47页。

[14]胡晓静:《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第23页。

[15]王军:《中国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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