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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形式主义实证法解释的空间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证法中与股权变动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公司法》第32条、第73条,《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等。公司法特别规定有限公司要置备股东名册,可见设置股东名册具有特殊目的。紧接着,《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综上,在解释论上,赋予股东名册以生效效力,赋予工商登记以生效效力和弥补效力具有实证法空间。

物权形式主义实证法解释的空间

实证法中与股权变动直接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公司法》第32条、第73条,《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等。争议比较大的是对《公司法》第32条的理解,本文试从解释论分析如下:《公司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司法特别规定有限公司要置备股东名册,可见设置股东名册具有特殊目的。由于文义解释难以得出何为“特殊目的”,进而需要借助发生学解释。由于我国并无公布立法理由书的传统,经查询相关权威机构专家对公司法的释义:“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法定置备文件,具有三个特定的法律效力,即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推定为公司股东;凡是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均不能视为公司股东;公司只将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视为股东,股东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自己的股东权利。[31]”可见,置备股东名册的“特殊目的”在于确定股东。

紧接着,《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有学者认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并不意味着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不是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32]这种解释在逻辑上虽然是成立的,但亦非不能反驳:虽然,公司法没有从反面规定,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不是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但上述结论可以通过反对解释应然得出。从比较解释角度,亦有相关例证。《英国2006年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公司备忘录的认购人被视为同意成为公司成员,并且基于公司登记而成为成员,必须据此被记载于其成员登记册。”[33]可见,在英国公司法中,欲成为股东只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同意成为公司成员;二是被记载于成员登记册。[34](www.xing528.com)

《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款规定了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同时,从文义上看,本款并未排除工商登记可以具有生效效力和弥补效力。综上,在解释论上,赋予股东名册以生效效力,赋予工商登记以生效效力和弥补效力具有实证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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