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金融救助工具当中,道德风险最为严重的是最后贷款人制度。在已有的金融监管文献中,对于最后贷款人制度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有三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中央银行向问题银行提供贷款时应设定惩罚性利率,并加收风险补偿金以控制流动性风险。[21]但设定惩罚性利率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问题银行通常已经出现流动性危机,很难承受较高的再贷款利率;二是设定惩罚性利率会向市场释放不利信息,加速资金出逃,加剧银行挤提。所以实践当中,央行很少会设定惩罚性利率,通常以正常利率发放贷款。[22]第二种主张是由中央银行组织其他商业银行向有问题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在最后贷款人制度中加入市场力量。但由于中央银行并不能强迫其他银行提供信贷,所以这种信贷行为必须源自救助行自愿且在结果上构成帕累托改进。如果中央银行强迫其他银行提供贷款或者以过于偏护问题银行的条件提供贷款,则其他银行提供贷款支持的行为实际上是对问题银行的补贴。[23]此外,由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较强的竞争关系,让有竞争优势的银行去救助竞争失败的银行,并不符合“适者生存”的市场竞争法则,所以央行组织的这种道义性援助在现实中较难有效实施。第三种主张是“建设性模糊”策略,最后贷款人事先不承诺是否会进行救助,作模糊处理。[24]建设性模糊提出了两方面要求:首先,禁止中央银行预先对是否提供救助、在何种条件下提供救助、以什么方式提供救助等内容进行任何承诺;其次,中央银行应当审慎评估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对于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现象要以最佳的方式处理。此外,中央银行在采取建设性模糊方式救助商业银行时可以要求银行股东和经营者共同承担救助成本。[25]
救助性重组与最后贷款人最大的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是对商业银行的事后风险处置措施,因此在引起道德风险的机理上是相同的,都是由于政府动用公共资源填补市场个体失败带来负外部性。下面笔者将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建设性模糊策略”在救助性重组制度中的有效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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