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在司法化的过程中,因其中条款的复杂多样性,当不同类型的具体条款发生冲突时,其作用机理很难单纯地以几个基本思路加以阐释,而应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便得出更符合实际的处理结论。因此,确有必要对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条款内容作类型化的分析,以便为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何者成为裁判的法律依据找到正当化的理由。
因本文分析的是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相冲突的问题解决,且公司章程多在发起人协议内容的基础上形成,两者条款的类型较为一致,在此笔者将从公司章程的条款分析入手,将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条款统一进行分类,以期寻求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在不同类型条款冲突时的不同解决方法。
如前所述,公司章程同时具有契约性质和自治规范性质,其中的条款亦体现此两种性质。从条款内容所蕴含的法理来讲,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三大类,即契约型条款、自治规范型条款及处于契约型与自治型光谱之间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为契约型或自治规范型条款,条分缕析如下:
第一,契约型条款。此类条款是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关于其权利义务的约定,在性质上属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发起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公司章程中主要体现为确定股东的基本信息、出资方式、比例以及责任等内容,在发起人协议中亦主要体现为确定发起人的基本信息、出资方式、比例以及责任等内容。(www.xing528.com)
第二,自治规范型条款。此类条款是明确公司机构设置、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相关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公司的自治规范。在公司章程和发起人协议中均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①公司的内部事务管理,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及解散公司的事由等;②公司机关的权限、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③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等;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办法、职权、限制等;⑤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的相关规定,包括转投资、对外担保等。
第三,契约型与自治型光谱之间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为契约型或自治规范型的条款。此类条款是与股东权相关的规定。股东权本质上属于股东的私权,股东权的行使需要公司的保障,对公司治理影响甚巨,与公司却又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人格,因此该类条款内容究竟属于契约型还是属于自治规范型,值得思考。在公司章程中主要体现为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股权继承以及利润分配权等与股东行权密切相关的内容。在发起人协议中主要体现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所获得的特殊权利等与发起人行权密切相关的内容。
对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内容类型化分析具有一定的司法意义,有助于我们发掘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条款内容的法学功能意义,通过类型化分析,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每一条款所蕴含的法理基础能够十分清晰地呈现出来,进而为司法裁判中对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条款冲突后的效力认定提供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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