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以及占有改定都是纯粹的意思表示。在简易交付中只存在一个物权合意。返还请求权让与则以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为基础。[57]在出让遗失物、沉没物等特殊情况下,有的观点甚至认为仅凭物权合意即可移转所有权。[58]占有改定同样是观念中的构造:借助“逻辑一秒钟”,先在观念上移转所有权,再在观念上创造占有媒介关系。默示占有改定理论更进一步,通过对当事人意思的解释,填补占有媒介关系合意的缺失,彻底表现为意思表示解释规则。[59]
交付替代的过程不仅是在观念中对意思表示的操作,也是对观念中的占有——间接占有——进行的操作。在简易交付中,由出让人向受让人移转间接占有,使之取得完整的占有。在返还请求权让与中,由出让人向受让人移转对第三人的间接占有。在占有改定中,出让人分割了自己完整的占有,将间接占有移转给受让人。[60]这种解释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受让人的占有利益,又可以解决观念中的所有权移转无可依归的问题,从而借助间接占有的移转实现“观念中的交付”。[61]但是,间接占有只是观念中的构造,无法发挥与交付相同的对抗作用。因此,这只是所有权移转在间接占有制度上的“投影”,是对逻辑完整性要求的满足,而非所有权移转的本质要求。更何况,间接占有只是德国民法一脉的特殊理论,并非所有权移转的本来样貌。
可以看出,交付替代纯粹是思维中的活动。移转所有权的合意与相关的合意同步存在,甚至可以根据移转所有权合意的存在直接解释出存在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或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而且,三种交付替代方式可以概括所有的非即时移转占有的所有权移转情形,从而将这些情形观念化:如果由受让人先行占有,那么就适用简易交付规则;如果由出让人继续占有,那么就适用占有改定规则;如果标的物尚由第三人占有,那么就适用返还请求权让与规则。因此,只要在当事人之间先达成了所有权让与合意,就应当直接适用交付替代规则,而无须等待完成交付。当然,当事人亦可通过约定,实现让与合意与交付或交付替代时间的分离,但这种操作可能不具有现实意义。(www.xing528.com)
总之,交付替代完全由意思建构起来,它在所有权制度与间接占有制度上分别有不同的意义。交付替代完全是意思主义模式的体现,在不移转占有的情况下,仅以合意的方式实现所有权移转。它虽然名为对交付的“替代”,但其实与交付具有并列的地位。[6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