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以“性恶”立论,历代学者多将荀子“性恶”论阐释为“人性本恶”“人性皆恶”等含义。如王充《论衡·本性篇》言:“性恶者,以为人生皆得恶性也。……若孙卿之言,人幼小无有善也。”[8]宋代二程说:“荀子极偏驳,只一句性恶,大本已失。”[9]以上诸说常为学界之共识,由此对荀子“性恶”的理解造成较大的误会。原因首先在于历代诸说对荀子“性”概念之含义没有全面把握;其次在于以孟子性善论的形上学视域对荀子性恶论进行对应格义,错置了二者的观念层级。
先秦时代关于“性”在持论上名同而实异,一方面,这其实也就意味着“性”这一概念作为诸说的共同思想平台,必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对应性,是一种约定而俗成的“同名”;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各家的思想观念具有非等同性,其关于“性”的言说则呈现为“异实”的争论。[10]本文关于荀子之“性恶”,是在与孟子“性善”的对置中来考察的,因为不仅荀子之性恶论是在批判孟子的性善论中展开,而且历来关于荀子性恶论的理解与判定大都是基于孟、荀之性论的对立立场。
孟子的性善论是传统儒学的主流观念。但我们要看到,“性善”的观念在孟子那个时代并非一个普遍的共识,而是一种思想学说的创见。正如徐复观先生所说,“性善”说不是突然出现的,而系思想观念长期发展的结果,“但‘性善’两字,直到孟子始能正式明白地说出”[11]。其实,在《孟子》的文本中,关于性是有争论的:
公都子曰:告子曰,性无善无不善也;或曰,性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或曰,有性善,有性不善;……今曰‘性善’,然则彼皆非与?(《孟子·告子上》)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孟子时代的性论即已然是一个各持其说的局面。孟子说:“天下之言性也,则故而已矣。故者以利为本。”(《孟子·离娄下》)“天下之言性”也就是彼时所通行的关于“性”的说法。徐复观先生训“故”为“习”,他认为“一般人说性,都是照着(则)人的习惯性来说。人的生活习惯,只是本于各人生理上的要求(利)”[12]。这就意味着,所谓“天下之言性也”,其通行的理解即是以生理之欲求(利)来言性;这种共同的观念平台,也就是告子所谓“生之谓性”所传达的观点。因此孟子反驳的不是告子“生之谓性”的命题,而是告子关于“性”之不可捉摸,无法固化的观点[13]。因为孟子对“性”要做一个形上学的确立,也即确立一个“至善”的形上性体,这个形上的性体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的“几希”(《孟子·离娄下》)。
在初探孟子性论的基础上,让我们再来看荀子的性论。荀子说:
“散名之在人者,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应,不事而自然谓之性。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智所以能之在人者谓之能,能有所合谓之能。”(《荀子·正名》)
荀子在这里所言之“性”,具有两层意义。“生之所以然者”意味着“性”具有本体论的形上学色彩,这是对“性”的形上学言说方式。因此荀子谓:“性者,天之就也。”(《荀子·性恶》)虽然在《荀子》一书中,“天”的意义多是作为“自然之天”的形下意义来理解;但是,“天”在荀子的思想中有不同的层级内涵,“天”在某些论说情境中仍是一种形上学意义(如《天论》:“天地者,生之本也。”)。而“性”与“天”的联系,在孔子那里就有明确的说法,如“子贡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闻也。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论语·公冶长》)。因此,荀子之性论,也是承接孔子以来的观念(只不过孔子那里的“天”具有更丰富的观念层级,孔子还言说了本源性观念的“天”)。(www.xing528.com)
荀子说“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徐复观认为“乃是求生的根据,这是从生理现象推进一层的说法”[14],因而“所以然”有形上的意义[15]。然而,荀子“明于天人之分”乃是为了彰显人文世界的主体性价值,这种形上学意义之“天”所贯注的“性”,在荀子那里虽说以“生之所以然”来解释,却恰恰是荀子“不务说其所以然”的东西,这也是荀子《天论》篇中表达的含义:“愿于物之所以生,孰与有物之所以成?”所以荀子既承接形上学之“性”的意义,但同时也是荀子所存而不论的。这是荀子之性论的第一层含义。
此外,“不事而自然谓之性”,乃是形上之性的显发,而且这是“性”在与外在客体的对应中而显发的,徐复观说:“由此先天的性,与生理相和合所产生的(‘性之和所生’)官能之精灵,与外物相合(‘精合’),外物接触(‘感’)于官能所引起的官能的反应(‘感应’),如饥欲食,及目辨色等,都是不必经过人为的构想,而自然如此(‘不事而自然’)……这也同于告子所说的‘生之谓性’。”[16]这一层面的“性”也就是显发的形下之性,《性恶》篇谓:“若夫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肌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耳目口腹之欲,是人之性“感而自然”的产物。《荀子》文本中所论及的“性”多是在这一层次上来谈的,徐复观说“同于告子所说的‘生之谓性’”是很有道理的。也就是说,荀子之性论并没有脱离传统而言的“生之谓性”这一观念。也因此,荀子这一层面的“性”与孟子之性论并不具有观念层级的对应性。孟子之“性善”是孟子所立的“大体”,是一种形上学本体论;而荀子之性论是在“生之谓性”的语义上来言说,并不具有孟子“性善”的本体论意味。后来的学者对孟荀性论的误解,就是在于错置了二者的观念层级。
再进一步考察荀子之“性”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荀子所言之“性”的形下开显具有两个方面的指向:一是知识论,一是伦理学。这也是形下学最基本的两个领域,这是基于主、客架构而得以可能的。这种主客架构的观念,事实上在前面所引荀子关于“性”的含义一节中是有明确论说的。
首先,荀子说:“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荀子·正名》)杨倞注曰:“人性感物之后分为此六者,谓之情。”[17]此“情”是一种主体性之情,是性所显发的主体情感内容,即“情者,性之质也”(《荀子·正名》)之意。而性、情之进一步的显发即是“欲”:“欲者,情之应也”(《荀子·正名》);“欲不可去,性之具也”(《荀子·正名》)。“性”之感物所显现的情欲问题,即是属于形下学之伦理学范畴,其中关涉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
其次,荀子说:“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智所以能之在人者,谓之能;能有所合,谓之能。”(《荀子·正名》)这即是一个典型的主、客架构。“所以知之在人者”之“知”,“所以能之在人者”之“能”,意谓主体的认知能力,“知、能”皆属于荀子之“性”的范围;“知有所合”之“智”与“能有所合”之“能”,乃是主体之“性”感于外物客体之后的结果。这种结果一方面反映为对于外物的客体性知识,如荀子说:“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荀子·解蔽》)另一方面,“知、能”也表现为主体成人的能力趋向,如荀子谓:“涂之人可以为禹。……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荀子·性恶》)由以上可知,荀子之“性”所包含的“知、能”,开显的是一个知识论的形下学范畴。
综而言之,知识论意义上的“性”并不具有价值判断的意味,而伦理学意义上的“性”在发显之初所呈现的人之情欲,亦是自然而然,和“知、能”一样,同样是价值中性的。但事实上,荀子之谓“性恶”正是循着“性”之伦理学方向来阐释的,也就是说,“性恶”乃是由于情欲而产生,而情欲从萌发之初来看却是价值中性的,无所谓道德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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