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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正义:化解利益冲突的主题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荀子认为,礼法的起源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欲求争夺,欲求的争夺本质上就是利益冲突。所谓仁义,就是应该做到职分的合理区别和分配;正义观念所要解决的是利益的合理分配问题。因为社会群体生活之所以要建构制度规范来约束,正在于通过制度规范来平衡利益冲突,调节分配。这就是荀子主张的“制礼义以分之”的内涵。也就是说,正义是通过礼之“分”的功能,调节利益分配而实现的。

礼法正义:化解利益冲突的主题

荀子在探讨礼法的起源时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荀子·礼论》)荀子认为,礼法的起源来自于人与人之间的欲求争夺,欲求的争夺本质上就是利益冲突。由是观之,荀子法哲学中“礼法正义”的实质内涵以及核心论题是由利益问题来充实的,对此蒙培元先生指出:“义并不是一个空洞的道德律令和伦理法则,义是有实际内容的。其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处理社会的利益关系,因而是与利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所谓的‘义利之辩’。义利之辩是要解决义和利的关系,不是将二者分开,所谓正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7]

荀子认为,社会群体生存的首要问题在于利益之“分”,荀子主张要根据正义观念来进行分配,即“制礼义以分之”。荀子说:“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荀子·王制》)在此,荀子强调“分”之所以能施行,根本上就是在于“分”是否符合“义”,即在于利益的分配是否符合和公平正义原则,由之才可能实现“群居和一”之道。荀子又言:“故尚贤使能,则主尊下安;贵贱有等,则令行而不流;亲疏有分,则施行而不悖;长幼有序,则事业捷成而有所休。故仁者,仁此者也;义者,分此者也。”(《荀子·君子》)所谓仁义,就是应该做到职分的合理区别和分配;正义观念所要解决的是利益的合理分配问题。因为社会群体生活之所以要建构制度规范来约束,正在于通过制度规范来平衡利益冲突,调节分配。荀子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荀子·富国》)这就是荀子主张的“制礼义以分之”(《荀子·礼论》)的内涵。也就是说,正义是通过礼之“分”的功能,调节利益分配而实现的。(www.xing528.com)

如果说荀子正义观念的核心论题为利益,那么利益作为一种客体存在者是如何在主体面前显现出来的呢?这涉及“主—客”的认识论架构。也就是说,利益作为一种外在的客体条件,乃是一个对象性的存在者,其显现是基于主体意识的意向性所指:利益客体乃是在主体意识中显现出来。这种主体的意向性,在荀子的思想表达中即是“性之情欲”,情欲指向了利益。这就涉及荀子“性恶”的思想。而超越这种情欲之正义又是何以可能?这就涉及荀子正义观念的根据问题,也即荀子之“化性起伪”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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