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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现实的关系为调整对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句话讲,古印度家庭法对非现实关系的调整实际上是古印度人个人对规则单方向的执行,是仅针对个人行为的教条性约束。可见,古印度家庭法对非现实关系的调整实质上是对个人通过行为实现信仰利益的调整。以非现实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本质上是印度教思想在古印度家庭法中的深刻反映。它以非现实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本质上是神启法律的体现,有着深刻的印度教基础。

以非现实的关系为调整对象

根据现代法理学的理论,法律关系是人们依据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们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依据,也是实现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须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70]现代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自然人”。[71]现代法律是具有实践理性的,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首先必须是自然存在于世的人,法律关系必须存在于真实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与此相反,古印度家庭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并非都是现实世界中真实存在的人,它还包括已经故去的祖先以及虚构的先知、神灵。古印度家庭法调整的不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人和其故去的祖先,人和先知、神灵的关系,后三者关系是重点的调整对象。

从法律主体的资格构成上讲,祖先、先知和神灵无法实际参与法律关系,也无法“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72]这样只会产生一种结果,即古印度人只要按照既定家庭法规则去行为就是履行了对祖先、先知和神灵所负有的义务。换句话讲,古印度家庭法对非现实关系的调整实际上是古印度人个人对规则单方向的执行,是仅针对个人行为的教条性约束。另一方面,古印度家庭法对个人单方面的教条性约束是不能通过实践经验寻找到正当性来源的。根据马克思·韦伯的理论,人们对认为有意创造的秩序的遵守“乃依附于对先知正当性的信仰”[73]。古印度人按照古印度家庭法规定的固定程式祭祀、结婚、生育、继承,首先依赖于他们对于可以据此获得永生的信赖。而永生则是当时的印度人因信仰印度教所能获取的利益。可见,古印度家庭法对非现实关系的调整实质上是对个人通过行为实现信仰利益的调整。以非现实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本质上是印度教思想在古印度家庭法中的深刻反映。

通过对宗教债的分析,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这一点。宗教债指明了古印度家庭法所应调整的主要关系和内容,古印度家庭法正是以它为中心形成了完整的规范内容体系。从内容的意义上讲,宗教债其实就是古印度家庭法的缩影。宗教债的概念来源于印度教关于自我和梵的思想。自我指人的本质和灵魂。梵是世界的本原,是至高的真实存在,也是自我的本原。人生的目标就是要“崇拜自我为世界”[74],“知道梵的欢喜”[75],超越善恶和欲望,实现“梵我同一”的解脱状态。印度教认为对于个人,要达至这种状态就是要让个人的自我通过祭祀和供奉成为众天神的世界;通过诵读吠陀成为众仙人的世界;通过祭供祖先,生育后代,成为祖先的世界。[76]生育后代,诵读吠陀、举行祭祀是成就完整自我的必要条件[77],也只有如此才能实现自我和世界的本原合一,即“梵我同一”。古印度家庭法表面上是调整人们和祖先、先知和神灵之间的债的关系,督促人们清偿对三者与生俱来债务,实质上是以普遍性规范的形式将印度教对自我和梵的思想,以及“梵我同一”的境界追求贯彻到现实世界,维护印度教的宗教秩序在现实世界的构建,引导信仰者通过上述三种途径摆脱轮回,达到“梵我同一”的解脱状态。这种解脱状态因其所具有的神秘性,对于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的信仰者只能意味着心灵的抚慰和精神利益的满足。(www.xing528.com)

哲学家摩西·迈蒙尼德曾对法律做过经典的划分,他将法律分为世俗的法律和神启的法律,前者是建立在人的社会性基础之上的,它是人们“自然的多样化借以被消除的手段”[78],它的目的在于奠定人们共同生活的基础,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后者除了具有前者的功能外,还在于“关心人的灵魂的福利”。[79]古印度家庭法恰恰印证了这一点,相比之人对有组织的社会的需要,它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个人对内在精神福祉的追求上。它以非现实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这本质上是神启法律的体现,有着深刻的印度教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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