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古印度家庭法主体的个人具有再生的特性,即他们都是“再生人”。再生当然是一种无法证实的假定状态,但是再生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在于个人的人格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关系不受出生和死亡的限制。现代法律中的自然人存在于从出生到死亡的有限区间内,而古印度家庭法的“再生人”则延伸到生前及死后的无限时间中。
《摩奴法典》里关于再生的表述为,“丈夫使妻子怀胎,借胎儿形再生胎内……丈夫再生在她身上。”[55]这表明儿子和父亲实属于同一生命体,子孙和祖先也是同一的,由此,子孙为已故的祖先偿还世俗债抑或宗教债都是符合情理的,子孙解救祖先其实就是解救自己,祖先的永生就是自己的永生。子孙和祖先的同一性催生的是对祖先的崇拜,祭祀祖先是直系男性子嗣的主要任务。[56]同样,这种同一性也体现在父亲对子嗣财产和身体的完全控制上。[57]
再生并不只有直系亲属间再生这一种形态。作为对在现实世界行为的奖赏或惩罚,个人亦可再生至更好的存在或更差的存在。因为在世时的美德,个人再生时可以拥有美丽的外表、智慧、财富等诸多优良品质,也将会是一个自觉遵守法律的人。[58]如果在世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违反了法律,那么再生后会继续承担上世行为的恶果。[59]甚至会失去作为人的形态,变为其他低劣物种的存在。[60]可见,在再生的逻辑语境下,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因死亡而消灭,甚至再生状态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后果。(www.xing528.com)
再生的概念并不是古印度家庭法的创造,它来源于印度教灵魂永恒和轮回的思想。印度教首先认为灵魂是独立于个人身体的恒久的存在。身体是容易腐败的、短暂的[61],而灵魂是永恒存在的,“不可毁灭”[62]。当灵魂离开死亡的身体时,会进入“另外新生的身体”[63],这就是一次轮回。灵魂的轮回,意味着生命的生物体质在现实世界的再生。轮回是无限的,再生也是无限的。另外,印度教认为灵魂“居于一切身体内”[64],因此,轮回和再生是普遍存在的[65]。再生来源于宗教的想象,“再生人”则是基于这种想象而产生的宗教式人格。所以,古印度家庭法主体的人格具有双重性,他们首先是现实世界的人,有其自然属性,可以为祭祀等日常活动,其次他们还属于宗教世界中的人,他们的现实行为被赋予宗教的意义,能够产生宗教上的情感利益。
虽然人们通过再生可以实现对美好未来的期望,但那也只是对再生人格无奈的顺应,再生作为一重人格本身在古印度家庭法中是受到否定评价的。再生意味着生命处于野蛮、原始的状态,因受到情感、喜怒等束缚而无法升至高级的存在。[66]这同样源于印度教的影响,印度教认为,脱离轮回的灵魂才是自由的,灵魂才能回归到本真。对再生的否定态度体现在古印度家庭法的表述就是“净化”“解脱”“永生”。个人如果修习吠陀圣学、开展祭献,可以实现自身的解脱。[67]通过生育子嗣可以得到永恒的生命。[68] 《摩奴法典》要求人们在清偿宗教债之后还要追求“梵我一如”的最后解脱。[69]从身体到再生,从再生再到永生,这本身就是一个否定之否定,从物质到精神的升华过程,目的就是要突破有形之物的层面,达至人与“梵”这一绝对存在融为一体的新的生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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