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方面,古印度家庭法以长子优先继承制为原则,一般由长子优先取得最优质、最丰厚的财产[15]。古印度家庭法的长子优先继承制不同于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之上、以维护封建伦理纲常为中心的嫡长子继承制,也不同于英美法律传统中以维护家庭财产完整性为目的的嫡长子继承制。古印度家庭法将继承制度和宗教仪式紧密关联,长子优先继承制的目的首先在于保证宗教仪式在直系血亲范围内的纵向延续。
长子的优先继承权源于他所承担的履行祭祀等仪式的宗教义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长子具有法定宗教身份和作用。长子为义务而生。[16]他以出生的事实为父亲清偿了对祖先的欠债,使父亲获得永生。[17]这让他不同于其他系于爱情而出生的诸子[18],长子让父亲获得永生的作用决定他的身份是宗教性质的,这是他获得优先继承权的先决条件。
其次,长子必须履行法定的宗教义务,而祭祀是其中最主要的义务。祭祀的性质决定他所履行的义务是宗教性的。相比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具有道德伦理色彩的嫡长子祭祀义务,这种特性更为明显。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祭祀对象只包括已经故去的祖先,祭祀的仪式因与祖先之间的远近亲疏关系而依次不同,强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尊卑亲属远近的伦理秩序。虽然祭祀属于家庭事务,但是古印度家庭法中的祭祀对象不仅包括已经故去的祖先,还包括未知的神灵和先知,甚至还要包括整个人类。祭祀时不强调祖先的代际顺位,不追求中国式孝顺道德伦理的表达,而是要达到超度祖先之灵的目的。[19]而这一点也正是只关注于世俗事务的道德所回避的。古印度家庭法还详细规定了祭祀时所举行的各种仪式,这些仪式也蕴含了宗教性的一面。比如,每天都要举行祭祀,背诵先知“启示”——吠陀;在诸如举行结婚和遗产分割仪式时,还要点圣火,进献喻义能通往天堂和繁荣的巴里供品(Bali offering)。[20](www.xing528.com)
最后,长子的优先继承权在特定情形下是应予剥夺的。根据古印度家庭法的规定,丧失优先继承权的情形分为三种,即上文案例分析中所提到的:堕出本种姓者;自然体质有严重缺陷不能为一定行为者;无性行为能力者、阉人。究其原因,第一种人,被排除在家庭或世俗之外,[21]“也就失去了与印度社会的联系”[22]。第二种人,精神或身体上有不可改变的缺陷,无法履行祭祀所要求的繁杂仪式。第三种人,实则为不能生育男性子嗣者,此种人既无法保证直系血亲间祖先祭祀的延续,也无法满足祖先净化和永生的宗教需求。[23]这三种人的共同特性就是无法履行祭祀等宗教义务,如果长子处于上述任一情形,他的优先继承权将会被当然地剥夺。由此抽象出的规则逻辑就是,祭祀等宗教义务的无法履行导致继承权丧失,能够履行宗教义务是具备继承权的必要条件。
由此可见,相对于以维护世俗的以公平、正义、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目的的现代法律,古印度家庭法的继承制度以维护特定宗教目标为首要任务。继承权不是自然人普遍享有的平等权利,它归属于具有宗教身份、能够履行宗教义务的子嗣。[24]现代继承法上由继承人主观过错引起继承权利或资格丧失的规则对于实现古印度继承制度所设定的宗教目的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自然也是不被接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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