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法系是世界主要法系之一。但是国内研究古印度法者较少,总结原因有三,一是古印度法与我国法律实践较为疏远。二是研究古印度法对原始文献的搜集、考证和阅读要求较高。三是古印度的历史缺乏文献记载,难以对古印度法进行全面的观察。
目前,国内直接关于古印度法的汉语书籍类文献很有限,目前比较流行的有法国迭朗善从梵文翻译,马香雪转译的《摩奴法典》,这是较早的有关于整部《摩奴法典》的译本。[2]虽然是转译本,但是其所依据的法译本诞生于1832—1836年,正处于印度沦为殖民地的过渡时期,法译本能够较准确地理解当时印度社会的宗教、法律、风俗、习惯原貌及社会环境,并就此补足文义,汉译本忠实遵循法译本译法,依然不失其珍贵的史料和学术价值。另一本是德国K.茨威格特与H.克茨著写,潘汉典等人翻译的《比较法总论》。该文献是比较法学的专著,单列一章介绍印度教法。它精炼地概括了印度教的学说、印度教的社会种姓结构,并以历史的视角分析了印度教法各时期的渊源和主要特点。[3]需明确的是,它研究的是以印度教教义为内容的宗教法,尽管古印度法主要源于印度教的塑造,但是古印度法和印度教法还是有所分别的。另外可在《外国法制史》等法学教材中发现对古印度法的介绍。除此之外,尚未发现国内学者研究古印度法的重要专著。
根据在中国知网上的统计,目前,国内研究古印度法的汉语期刊文献约40篇,研究主题限于以下四个方面,古印度法的内容与特征;古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古印度法的渊源;古印度法的种姓制度。绝大多数是对古印度法在宏观层面上的介绍和探讨。在制度规范领域,对种姓制度之研究最多,约有7篇。(www.xing528.com)
以古印度家庭法为研究对象的仅有3篇,分别为发表于1997年的《古典印度法对妇女婚姻的救济——离婚选择》,这是一篇译著;[4]发表于2005年的《从〈摩奴法典〉婚姻家庭法看古印度的法文化》;[5]发表于2009年的《印度婚姻制度的嬗变》。[6]在古印度法律文献上,第一篇文章除使用了《摩奴法典》外,还参考了《那罗陀法论》和《巴拉沙拉法论》,其余两篇文章仅使用了《摩奴法典》。在内容上,第一篇文章认为古印度的“达摩”思想对婚姻离合和对妇女的救济中起着重要作用。文章仅就规范论述,并未探究“达摩”及其影响下的婚姻的宗教性。第二篇文章总结出古印度婚姻家庭法的若干特点:宗教性、相对的务实性、不平等性、相对的宽容性、进步性和原始性、哲学上的思辨性与理想主义。文章认为古印度婚姻家庭法的宗教性主要体现在婚姻禁忌、宗教果报和宗教的体罚和苦行上,因未深入宗教思想进行研究,最终没能认识清楚这三个表象的本质。第三篇文章是古印度婚姻制度的发展简史,从种姓的角度分析了古印度婚姻制度。其实种姓制度也来源于强调万物各守其道、内外平衡和谐的印度教“达摩”思想。如果仅从种姓角度认识古印度婚姻未免有失偏颇。
总之,国内对于古印度法研究的成果较为稀少和薄弱。特别是在古印度家庭法方面更是惨淡。本文即本着以古鉴今、洋为中用的态度,试图改变前人研究的思路,通过对规范的分析,从印度教的思想方面探究古印度家庭法的内在机理,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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