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国家规制经济发展的工具,人工智能风险具有共生性、时代性与全球性[47],经济法规制的格局与之呼应,以其内生的发展,经济法价值拓展、规制目标、规制范式以及其他工具的有机整合等,能够对人工智能进行有效率的经济法规制。以内生式发展为导向,需要从经济法理念的创新与包容性增长两个方面努力。
第一,经济法治理念的创新是内生式经济法的前提。理念的创新与开放为经济法治理性面对人工智能的出现与发展提供前提条件,故步自封将会扼杀创新。理念的创新包括面对新经济问题时要明确经济法规制的独立性、必要性以及独特价值,参与经济关系的调整,引导立法、执法主体关注经济法治的规制价值。经济法治与政府的权力与经济治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与平等保护密切相关,[48]理念的创新将经济法治融入政府对人工智能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中,关注新问题及其应对路径,实现经济与社会双赢。(www.xing528.com)
第二,包容性增长是内生式经济法的重要理念,包容性增长即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缩小分配差距。[49]人工智能创新是企业创新,其带来的经济增长与负外部性同在,公平分享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效率、福利,一方面,认定违法与有效制裁。正如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所言,“一部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有对违法者的有效制裁,还需要一个制度架构来保证能够以合理的成本相当准确而快速地认定违法”[50],否则,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将阻滞经济效率的提高[51];另一方面,需要有效解决发展与分配的问题,依靠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手段来进行二次分配,同时不能遏止新技术的发展。经济法的中度管制将会有效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理性分析AI带来的成本与收益,反垄断问题以及外部性问题,将社会风险、经济风险规制在合法性、合理性框架内;在具体权利保障层面,构建以消费者保护为重要内容的规制框架,客观、全面检验人工智能的实施效果;以秩序、公平与效率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发挥人工智能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重视政府干预与经济自由、受益者与消费者等主体之间的权责、经济发展与经济法律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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