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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9年1月欧盟细化人工智能规则,分别从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度保护。[39]数据、信息、网络等高科技产物,对消费者有着更加隐形、深入的影响。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是基于以“产品”为核心的构造,人工智能所衍生出的产品、服务、数据、体验等超出了传统经济法规制“产品”的范畴。“数据”作为法律所规制的客体,不再单纯地限于个体或群体,而是兼顾了公私数据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为目标,且承认公民的普遍权利、自由与利益多元化,[38]普遍权利及权利主体的具体化有助于法律的功能发挥。2019年1月欧盟细化人工智能规则,分别从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深度保护。[39]数据、信息、网络等高科技产物,对消费者有着更加隐形、深入的影响。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是基于以“产品”为核心的构造,人工智能所衍生出的产品、服务、数据、体验等超出了传统经济法规制“产品”的范畴。相较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保护贯穿于市场规制过程始终,[40]其处于消费链终端检验上游生产或经营产品、服务的质量,另外,消费者群体的广泛性、利益根本性地位使其天然具备检测地位,成为制定消费者保护政策、消费者立法的核心,进而催生消费者的保护体系以及交易风险负担、举证责任等。

人工智能对消费者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人工智能对于消费者的影响从产品、服务质量的挑选,扩张至影响消费者观念、消费者行为模式等更深层面;②消费者维权举证难度增加,由于人工智能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算法复杂,单靠消费者自力救济难度较大,需要政府、公权力部门或第三方维权部门在市场准入阶段、在监管中进行严格甄别,满足社会公共安全与消费者普遍安全;③公共服务的缺位将增加社会的信用风险,不特定消费者隐私暴露于深层次算法中为商家掌握,且针对个人信息泄露的网络安全法律规制与维权救济不够完善;④在传统经济关系中,消费者作为交易相对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信息真实性、全面性对交易影响重大。人工智能系统中消费者需要面对非“同一物种”的交易代理人,如企业员工、商业合作方,且智能机器本身所掌握的信息或数据库在数据容量上远超出人脑,无疑此种情形下消费者与交易方之间信息隔阂将加深[41]。“数据”作为法律所规制的客体,不再单纯地限于个体或群体,而是兼顾了公私数据利益。(www.xing528.com)

维护多数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同时起到约束违法经营者与生产者的作用,发挥经济法的规制功能、矫正市场失灵,实现国家对经济安定、规范经营者行为以避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发生,尤其在潜在损害消费者福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具体法律中难以寻找到权利依据时,经济法规制不仅补充了上述部门法律的不足,也发挥了防范风险于未然的积极功能,真正在源头与兜底之处发挥了对经济的调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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