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出的结构化案例表达模板和相似性算法在应用中需要一些成熟的技术条件,并在各类刑事案例建设工作中进行适用性修正完善。
1.应用前提
一是依托自然语义识别技术(NLP)。刑事案例结构化表达模型本质上是对法律案件内容的属性与特征的记录,实现案件内容的结构化和数据化,从而确保案例数据在机器中充分使用。因此,刑事案例离不开自然语义识别技术采集案件要素进行基础分析,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实现“维度—属性—特征”的数据整理。二是政府之间的数据融通支持。刑事案例表达模型涉及一些裁判文书本身缺少的拓展内容,需要政府内部数据的互通共享,司法系统才能获取更多的全方位数据。比如,地理位置关联GPS数据,天气关联气象数据,政治背景、经济情况可关联当时的新闻报道或是后期政府工作报告等。通过刑事案例数据的创新,反过来也将推进信息化建设从传统的碎片式、项目式的发展方式,向集约化、效能型的发展方式转变。[39]三是司法案例数据库建设的实践。本文的案例结构化模式探索了通用的案例生成规则,未来在司法案例数据库中可以嵌入案例数据挖掘功能,开发出更多辅助司法实务者决策的功能。本文对司法案例的新探索,需要在各类的司法案例数据库建设的实践上不断完善和修正以发挥更好的作用。
2.应用前景
本文提出的结构化案例表达模型将对司法案例数据库的深度应用产生极大的改变。总的来说,其未来的应用前景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案例相似性比对,提高案例检索精确度。刑事案例结构化表达模型解决了当前案例识别技术缺乏、相似性判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它直接从刑事案例的“维度—属性—特征”角度入手,通过机器识别和分析比对,快捷地查找到最相似的案例。在这个基础上,可以不断完善案件相似性算法模型,提高类案的智能化推送的精准度,探索“类案类判”的发现和处理路径。二是促进案例自发性运用,提升法官的审判效能。刑事案例数据化模型充分利用了数据具有非主观化、非人格化的特点和优势,深度挖掘司法大数据的价值,不仅穷尽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各种选择,而且融入了大多数有经验的法官办案路径及期待,该模型弥补法官案件专业知识的不足,最大限度地节约法官时间精力,辅助法官在关键问题上尤其是差异性上做出恰当专业的判断决策,从而使审判质量大幅度提高。三是革新裁判文书撰写,促进裁判文书说理。刑事案例结构化表达,规范了裁判文书的组成部分,可以利用模型的“维度—属性—特征”,将其应用在裁判文书撰写的结构化模板中,法官按照模块区间输入意见、证据等内容,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裁判文书,推动要素式的智能审判,提高效率。此外,该模型可以解决指导性案例编纂体系的缺乏。目前,未经体系化的指导性案例构成也会给未来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制造困难,这容易造成案例遴选的重复和冲突[40]。今后,可以依托刑事案例结构化模型确立指导性案例的规范。
[1]本文获得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9182015)“面向O2O智能商务的大数据挖掘、融合与应用研究”资助。
[2]汪自洁,中国政法大学证据学院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2017级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李慧嘉,北京邮电大学理学院特聘研究员。另曾任职于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杨天泰法律研究员对本文提出了很多建设性建议,特表示感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 〔2012〕74号)提到,司法建议书包括“针对某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制作的类案司法建议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法发〔2017〕12号)指出:“深挖法律知识资源潜力,提高海量案件案情理解深度学习能力,基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类脑智能推理,满足办案人员对法律、案例、专业知识的精准化需求,促进法官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
[4]顾培东:《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的生成与效应》,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第76页。
[5]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 〔2017〕20号)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均应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和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并分情形做出处理:拟做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在合议庭评议中做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在办理新类型案件中,拟做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应当提交专业法言会议讨论,出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报请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后,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呈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本文运用“案例”一词而非“判例”。根据顾培东在《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的生成与效应》文中的观点,判例只能是经过裁判后形成的“案例”,“案例”的范围较为宽泛,侦查、起诉环节的案件都可以成为“案例”。本文研究的司法案例技术,既可以解析已判决的裁判文书,也可以应用在侦查起诉环节的刑事案件中,同时与最高人民法院使用“案例指导制度”的表述保持一致。
[7]赵瑞罡、耿协阳:《指导性案例“适用难”的实证研究——以261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3期,第119页。
[8]参见左卫民:《如何通过人工智能实现类案类判》,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第29~30页。
[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10]李鑫:《中国法律大数据产业发展研究》,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2期,第1页。
[11]吴习彧:《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可能性及问题》,载《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第54页。
[12]以指导案例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1年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规定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主要包括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
[13]参见吴广君等:《海量结构化数据存储检索系统》,载《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2年第S1期,第2~3页。
[14]裴炜:《个人信息大数据与刑事正当程序的冲突及其调和》,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2期,第48页。
[15]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16]冯文生:《个案比对技术的运用研究——以房抵债流押禁止规则适用实例解析》,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第6期,第46页。
[17][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8页。
[18][德]乌尔里希·克卢格:《法律逻辑》,雷磊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50页。(www.xing528.com)
[1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20][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页。
[21][德]乌尔里希·克卢格:《法律逻辑》,雷磊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50页。
[22]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4页。
[23]张骐:《论类似案件的判断》,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第523页。
[24]参见张妮、杨遂全、蒲亦非:《国外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进展述评》,载《法律方法》2014年第2期,第460页。
[25]参见何庆、汤庸、黄永钊:《基于本体的法律知识库的研究与实现》,载《计算机科学》2007年第2期,第175~177页。
[26]参见黄都培:《基于本体的法律信息语义检索》,载《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8年第28期,第196~199页。
[27]张妮、杨遂全、蒲亦非:《我国法律本体检索模型的研究》,载《法律方法》2015年第2期,第104~117页。
[28]每一个案例都可以视为一个独特的实验、一个自成一体的分析单元,抽象出具体案例内部或案例之间的概念关系模式以及这些关系所蕴含的逻辑而产生理论。这类案例因其数据的完整和连贯而保持了研究工作的客观,但由于挖掘案例信息的结构不同而在事件记录形式上表达各异,同时记录的案例数据往往围绕研究问题的假设而展开,因而这些案例数据仍然带有一定的主观目的性,仍是主观和客观的结合。
[29]G.Denhiere,“Dynamic Memory:A Theory of Reminding and Learning in Computers and People—Schank R.C.”,Annee Psychologique,Vol.85,No.4,607,608,1985.
[30]史越东:《指挥决策学》,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
[31]参见李慧嘉、贾传亮、佘廉:《基于本体关联网络的非常规突发事件案例快速提示方法》,载《运筹与管理》2017年第12期,第70页。
[32]参见侯晓焱、马瑜馨、侯丽:《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大数据研究》,载《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1期,第99页。
[33]Gilboa I.and Schmeidler D.,“Case-based decision theory”,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10(3),605-639,1995.
[34]参见张磊、王延章、陈雪龙:《基于知识元的非常规突发事件情景模糊推演方法》,载《系统工程学报》2016年第6期,第729~738页。
[35]参见张英菊等:《CBR的应急案例通用表示与存储模式》,载《计算机工程》2009年第17期,第28~30页。
[36]参见李勇建、乔晓娇、孙晓晨:《突发事件结构化描述框架研究》,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1期,第28~33页。
[37]参见佘廉、张明红、黄超:《公共突发事件案例表达结构化模式探讨》,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69~75页。
[38]参见刘静坤:《裁判文书上网与普通案例的参考功能——以刑事案例为立足点的分析》,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6期,第16~19页。
[39]参见《大数据领导干部读本》编写组:《大数据领导干部读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26页。
[40]参见郑智航:《中国指导性案例生成的行政化逻辑——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为分析对象》,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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