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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辅助类案类判取得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司法领域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然而充分深度挖掘司法案例大数据宝库,寻求对法律更加包容的算法模型为司法执业者呈上相类似案例辅助裁判,奠定了大数据技术在“类案类判”中不可撼动的辅助性地位。就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状况来看,人工智能还不能完全实现“类案裁判”的模拟,无法取代法官进行裁量推理。其次,大数据技术助推“类案类判”辅助性作用还有巨大潜力空间。

大数据技术辅助类案类判取得成果

尽管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司法领域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然而充分深度挖掘司法案例大数据宝库,寻求对法律更加包容的算法模型为司法执业者呈上相类似案例辅助裁判,奠定了大数据技术在“类案类判”中不可撼动的辅助性地位。正如有人预言,法律行业有两大趋势:一是“可标准化的法律工作将迅速被机器替代”,二是“非标准化的法律工作将更加依赖于机器”。人工智能确实不能取代法官裁决,但大数据技术有望在辅助法官决策中扮演更加合格的“助手”角色。

首先,人工智能不能取代法官。就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状况来看,人工智能还不能完全实现“类案裁判”的模拟,无法取代法官进行裁量推理。况且,包括计算机科学家、法学家和民众等并不打算让计算机系统完全、独立地取代法官的工作。学者也意识到,使用僵硬的计算机模型去取代司法裁量权可能过于冒进,与其打造一个不可能实现的“自动化”法官,不如寻求建立一个实用性工具来支持和协助司法活动,或者建立一个新式的分析工具来帮助理解和模型化司法决策。因此,一个智能化的审判体系不是要取代法官,而是要为法官提供更多可供参考的意见。这种新型的裁判辅助模式就是通过要素分割的路径来解决人脑知识和记忆的有限性,代之以人工智能的检索能力,从而解放法官或律师的脑力劳动。(www.xing528.com)

其次,大数据技术助推“类案类判”辅助性作用还有巨大潜力空间。尽管自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大规模上网,使得海量的裁判文书数据“唾手可得”,然而这些数据不等同于“大数据”。“类案”的价值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最大的问题是司法案例信息化检索不精准不便捷。传统的关键词匹配的信息检索技术查询能力有限、信息之间缺乏语意关联,难以满足法律信息爆炸时期对法律知识的管理要求。尽管有些案例库平台开发了同句同段检索、间隔检索、案例定位检索、逻辑检索、类案检索等智能检索手段,但是在计算机运行中的实质还是依靠“关键词”命中司法案例内容。即便是最先进的“智能检索”也没有通过模型快速实现,仅是在检索系统里加入了关键词之间的关联逻辑,其检索效果提升作用有限,距离达到精确命中的目标还很远。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也同样存在着检索难的问题。“检索难、识别难、参照难”限制了指导性案例弥补法律漏洞、统一法律适用等功能作用的发挥。[7]具体而言,目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题目采用“某某诉某某加案由”,以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构成的形式,无形中加大了查找最接近的指导性案例应参照应用的难度,而且司法从业者仅从题目上看也无法得知其中的核心法律关系、纠纷难点和裁判理由。传统的案例表达方式无法反映出案例的特殊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宝贵的指导性案例的功能急需以更加科学的手段进行更加深度的挖掘和更加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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