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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约对展品管理的影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于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1928年的《巴黎公约》重申了这一点,并以附件的形式确认。《公约》对展品入关的管理综合有关《公约》,对展品的入关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关于暂准进口展品的范围。②展品暂准进口关税的减免。

国际公约对展品管理的影响

1)公约与世界知识产权

(1)《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

国际展览会展品与观众都极为集中,如果没有适当的措施,模仿、复制等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将远高于普通的国际贸易。国际展览会的组织者敏锐地认识到这一点,不失时机地推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1878年巴黎世博会上,法方举办了著作权、工业产权艺术设计保护3个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研讨会。1883年,有关国家还通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6年通过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不难看出,国际展览会对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起了重要作用。

(2)世界知识产权局

根据《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分别诞生了相关的国际局。1893年,这两个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其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进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以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于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2)《巴黎公约》保护对象及保护期限

(1)《巴黎公约》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②工业产权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③专利应包括签字国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2)对工业产权保护期限

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3)《伯尔尼公约》保护对象及保护期限

(1)《伯尔尼公约》保护对象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该《公约》保护对象为:

①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

②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

戏剧音乐戏剧作品。

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

⑤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

⑦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版画作品。

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

⑨实用艺术作品。

⑩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www.xing528.com)

此外,属于再创作的作品,如各种翻译、改编、乐曲改编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变动得与原作同样的保护;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等,凡由于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应得到相应的保护。

(2)对文学和艺术作品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对一般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电影作品,签字成员国有权规定保护期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期满;至于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内有效。

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成员国有权给予比前述各款规定更长的保护期。但是,除该国家的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这种期限不得超过作品起源国规定的期限。

4)对展品入关的管理

(1)历史进程——有关组织与公约

早在1912年柏林会议上,《柏林公约》就已提出对展品以及展览所需物品享有临时进口的待遇问题。1928年的《巴黎公约》重申了这一点,并以附件的形式确认。海关合作理事会(世界海关组织的前身)继续了这一传统,于1961年6月制定了《对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以下简称《展会海关公约》)。同年12月,海关合作理事会又制定了《关于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不仅确认了《展会公约》的内容,而且通过《ATA报关单证册》,使通关工作更加统一与顺畅。海关合作理事会在1990年进一步制定了《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将《ATA报关单证册》列为附约A,将《展会海关公约》列为附约B1,确认并延续两个公约的生命。

(2)《公约》对展品入关的管理

综合有关《公约》,对展品的入关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关于暂准进口展品的范围。《展会海关公约》第2条规定,享受暂准进口的货物或物品主要有:

a.拟展出或表演的货物。

b.为展出所用的货物,包括:在机器或器具作操作表演时需用的物品;设置展台用的建筑材料及装饰品;作表演宣传用的广告品及演出物品,如录音带、影片及幻灯片及演出时需用的装置物品。

c.供会议用的收听翻译用具、录音机及具有教育、科学或文化性质的电影片等设备。

其条件是:物品在复出口时能加以辨认;同样物品的数量合理符合进口目的;符合进口国海关加入本公约所订立的应履行条款等。并且,这些货物在其享受根据本公约给予的便利期间不应出借或以任何方式出租取酬;不应搬出活动场所。

②展品暂准进口关税的减免。根据《ATA公约》,在获得缔约国担保的情况下,展品可以不必缴纳临时进口关税而暂时进口,条件是在约定的时间内(担保时间不超过一年)办完复出口手续。

伴随参展而发生的其他物品的临时进口,根据《展会海关公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某些物品可以免征进口税、免于禁止及限制其进口、免于复出口。如:

a.免费赠送给观众的外国货物的少量代表性样品。

b.在展示操作中消耗或损毁掉的物品。

c.搭建展台所用的物品,如油漆、涂料、墙纸等。

d.形象宣传资料,如印刷品、商品目录、商业通告、价目单、广告招贴、有插图或无插图的日历,未装框的照片等,但不包括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行等物品。

e.会议用文件夹、档卷和其他文件。

③海关手续的简化。根据《展会海关公约》第8条至第10条规定,缔约方应将海关手续减至最低限度,并尽早公布;为便利进口而缴付的保证金,数额不应超过应征进口各税的1/10;缔约方应尽可能地接受展会活动主办者或经海关认可的其他人所提供的总担保,以代替单项担保。

海关应尽可能在活动现场设立海关临时办事处,以在现场办理货物进口或复出口的查验或结关手续。

《ATA公约》建立了国际海关联保制度。根据此制度,各国担保商会在所在国海关当局批准其担保支付货物进口关税后,有权担保其所在国国民向缔约国另一担保商会所在国运送的货物进口关税。这意味着参展商在取得本国商会的担保以后,无需为参展展品临时进入某国而缴纳关税。而且,缔约国可以使用《ATA公约》提供的报关手册,统一并简化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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