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展览主体的管理
对展览主体的管理,本质上属于市场准入的问题,即什么人、什么性质的机构、什么资质的公司可以在我国举办展览,其条件是什么。
(1)国内展的举办主体
我国的法规规定,政府的有关机构、贸促会、协会、商会、注册展览公司、其他注册公司等,均可以从事展览活动。
(2)涉外展举办主体
①来华展举办主体与承办。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批准的单位,如省级经济贸易促进机构或行业(专业)协会、商会;展览公司、外经贸公司;省级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外经贸主管;国务院有关部门等,都可以举办来华展。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副省级政府在以自己名义举办展览会时,需委托有主办资格的单位承办。
据商务部《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以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
但属于国家间双边、多边及国内外友好省市间的展览(含交流展),按对等原则和实际需要由相应的单位主办和承办。
②出国展的举办主体及组展范围。国务院规定,贸促会“负责以国家名义组织参加由国际展览局登记或认可的世界博览会,并代表国家出国办展,可邀请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及组织各地方、各行业企业、经济团体参加在国外举办的展览,或组织有关部门、企业参加国外举办的展览”。
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和贸促会行业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行业组展”。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贸促分会“可出国办展,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经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专业展览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可按外经贸部核定的组展范围出国办展”。(以上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原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不得跨地区组展”。
文化部规定,文物出国展览的主体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厅、文化局及其博物馆。其他的博物馆需“具有较丰富的文物藏品、具备较好的文物保管条件和陈列展示水平、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力量的博物馆”,以及“经国家文物局授权专门从事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单位”,方能出国办展。
(3)公司经营能力
我国对展览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没有特殊的规定,只要符合注册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即可。对外商在中国注册设立独资或合资、合作的展览公司,对其注册资本也没有提出要求,可比照内资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组织出国展的办展单位,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2)展览项目的审批
我国已经取消对国内展览会的审批制度,为了管理或统计的方便,有关部门规定在举办展览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举办展会的证件。展览主办或承办单位在取得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在媒体开展招展宣传与广告活动。
为使来华展与出国展更有序地进行,国家有关部门保留了对其实行审批的制度。
我国对展览的审批,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如在国内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国务院主要委托贸促会、商务部审批。由于有些展览的专业性或政治性比较强,因而审批工作往往由相应的主管单位进行。如国际科技方面的展览由科技部审批;涉台展览则由商务部台港澳司负责审批。
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由贸促会会签商务部后审批;文物出国展由文化部或国务院审批。贸促会代表国家出国办展,由贸促会会签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3)对展品的管理(www.xing528.com)
(1)禁止有害物品参展
国家不允许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不良影响的物品,如境内外的毒品、有害物种等参加国内的展示。
(2)对进口展品的一般管理
根据《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暂时进出境展品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但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展品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不必提供另外的担保。
对展会期间销售的产品,则需补办进口手续并缴交有关的关税。展品如要继续参加另一设关地点展览的,则经海关同意后办理转关手续。入境的非销售展览物品,参展后必须复运出境。
(3)对展品知识产权的管理
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要求,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还对展会成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条件、成员单位构成、职责、投诉材料、材料移送以及处理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对未成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展会,保护办法也要求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4)对重复办展的管理
所谓重复办展,是指同类题材的展览在短期内在同一地点重复举办,属于展览界的不良竞争。为了把展览的竞争纳入更有序的状态,政府对同类题材展览的间隔期进行了规范。如上海规定同类题材的展览会半年内不能重复举办;广州则规定3个月内应避免举办内容、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展览会。
(5)对招展信息的管理
国家及省市区的管理办法都规定,各主办单位必须保证招展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客户。所有的展览会,在取得审批同意前或在正式登记前,都不得发布招展信息。
(6)对安全的管理
各地对展览的安全都十分重视,规定展览馆的规划、参展企业的布展方案等,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同时,展览馆和展览主办单位对展览会的安全也负有责任。对特殊性质的展览会,如珠宝展览会,除加强安保管理外,还必须安装摄像镜头,以对不法之徒形成一定的威慑,并为案发后的破案提供有力保障。
(7)对文物出国参展的管理
①先国内后国外原则。根据《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展品必须是经文物部门注册、登记、确定级别的,其中主要展品应是在国内报刊发表或国内正式展出过的。
②分级审批原则。展品超过120件(套)或展品中一级文物超过20%的展览项目,由国务院审批;展品在120件(套)(含120件)以内或一级品占20%以下的展览项目,由文化部审批。
③禁止出国展览的文物:历代出土古尸;宗教场所的主尊造像;质地为象牙、犀角的;元以前书画、缂丝作品;宋、元有代表性的孤品瓷器。
④限制出国展览的文物:简牍、帛书;唐写本、宋刻本古籍;宋以前的较大幅完整丝织品;大幅壁画和重要壁画;陵墓石刻。
(8)展品的防疫管理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的展品,尤其是其中的动植物、包装箱、填充物等进行检验检疫,发现问题随时处理。对从境外入境的展品,展览主办方应主动联系相关部门,提请其做好准备;负责展品运输的物流部门应凭文件,请检验检疫部门履行检验检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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