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分析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体制改革的近期、远景和终极目标,从内容要素和价值取向来判断:跨行政区划管辖与以往的改革措施比照,不再是对旧有制度的修修补补或零敲碎打,也不是沉湎于各种缺乏可行性论证甚至具有副作用的抽象设计。跨区法院超然和中立的司法执业环境与理性的制度设计在释放公正司法能量的同时,也挤压了司法地方化、地方保护的空间。法院的司法空间增大,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增强,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刚性司法需求的同时,也提升了法院和法官的职业化、现代化等内在品格。一如:吾心如称,不能随人作低昂。笔者参与联络机制调研时,同区法院(法官)不但认同和赞誉跨行政区划管辖方式,对行政案件移出本辖区由铁路法院审理而心生谢意,认为试点法院承担了“老大难”的案件,直言“我们轻松多了,帮助送达、远程协助没什么问题。”文中所据的实例和数据印证了其存在的合理性,期望为跨区法院的进一步延展之路和普及提供可行的参考。
我们正处在一场伟大的变革之中,深化改革部署在法治领域的新蓝图已徐徐展开,推进改革不再是停留在口语中的呐喊,也不仅仅是宏大的叙事,它既管宏观,也统筹中观和微观。改革特定时段规模和效应与此密切相关,其间一直贯穿着度、量、衡的意蕴,详加考察都有规律可循。跨区法院一旦被推广,将直接影响新型司法体制下的执法格局,推广区域内的正效能会逐渐增大,这既符合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亦契合社会公众的期待。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从顶层设计、高位推动到落地生根,将试点推广与实际相结合,藉以保持事物发展的完善状态。正所谓: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
(本文荣获2017年度甘肃省法院系统优秀调研报告二等奖)
【注释】
[2]魏源:《古微堂·治篇》。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出席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以及2015年10月21日在伦敦金融城市政厅发表题为《共倡开放包容 共促和平发展》一文中所引述。
[3]张先明:《跨区划法院:消除诉讼“主客场”平等保护当事人》,2015年,北京四中院受理行政案件1397件,是2014年的6倍多,两年内政府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共24人次。上海三中院受理行政一审案件440件。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5日。
[4]潘静、虎文心:《“三难”变“双赢”——甘肃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成效显著》,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27日。
[5]陈振凯、雷龚鸣:《透视中央深改小组27次会议》,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年9月15日。
[6]蒋惠玲:《不忘司改初心 方得法治始终》,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7月22日。
[7]张建肖:《再谈改革精准化与法制精细化》,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8日。
[8]贺小荣:《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应当把握的几个主要关系和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8日。
[9]马怀德:《继续推进和创新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载《人民法治》,2016年1月12日。(www.xing528.com)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工作机制框架意见的建议的说明》,2015年9月22日。
[11]田丰韶:《理性的合作与对抗:个人用于称号评选制度的设计与运行》,载《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93页。
[12]程琥:《行政审判专门法院: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的关键》,载《学习时报》,2015年10月29日。
[13]南怀瑾:《历史的经验》,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
综罗百代,关键就在四个字:“民曰不便”,这一点一定要千万注意,讲到群众、政治与社会心理,往往牵涉政治、社会形态。“不便”往往毁了一个时代,毁了一个国家,也毁了一个人。
[14]孙笑侠:《解决人案矛盾必须确立司法有限主义》,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1月6日。
[15]耿宝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回顾与展望》,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
[16]张先明:《跨区划法院:消除诉讼“主客场”平等保护当事人》,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5日。
2015年,北京四中院受理行政案件1397件,是2014年的6倍多,两年内政府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共24人次。上海三中院受理行政一审案件440件。另,2018年1月11日,《法制日报》以《行政审判呈现“五高一低”特点——兰铁两级法院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为题进行了报道,两年来兰铁两院共受理行政案件2449件,行政审判呈现出“五高一低”,即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高、调撤率高、行政机关败诉率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高、上诉和申诉率低的特点。
[17]郝明金:《“水波纹效应”与司法公正》,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17日。
关于服务市场的调查结论:如果顾客得到非常好的服务,他会向10个同事、朋友说;若对服务不满意,他会向20至30个人报怨,如同石子入水所产生的波纹,会不断向外扩大,而且负面效应会比正面效应的影响面大。
[18]王敬波:《行政案件如何繁简分流》,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22日。
[19]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第40-146号决议核可。
[20]王耀海:《论跨区法院的司法效用与普及可能》,载《法律适用》,2016 年第5 期,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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