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良性运行的社会依赖于三项要素彼此配合与协作,分别为有效合理的社会规范、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以及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冲突及无序。[11]如何在适当分离与公正司法之间寻求最佳的契合点,既能够满足案件公正裁判等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刚性需求,又能够兼顾司法成本、诉讼方便等相关内容要素,需周全考虑。建立科学化、常态化的司法体系,需要注重尺度范围与标准化设计等诸多问题,并使之不断扩展和推广。
1.合理布局
合理确定跨行政区域司法管辖区的地域半径,是适当分离制度能否正常合理运行的重要尺度。我国地域广阔,部分省区面积较大,依托铁路法院管辖,情况各不相同。如:呼和浩特铁路两级法院管辖区段斜跨东北至西北数千公里。因此,设立跨行政区划司法机构,既要考虑司法管辖辐射区域的地理半径,又要考虑执法办案、司法管理成本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地理环境差异,做到结合实际,不搞“一刀切”。
2.方便诉讼(www.xing528.com)
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事实上形成了与“两便原则”的内在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和诉讼便利换取司法公正。[12]因此,要寻求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与“两便原则”之间的最佳契合点。作为审判体制改革的过渡性安排,在突变与渐变的选择中,谨防解决了一个问题又翘起一堆问题,出现“民曰不便”[13]的现象和负面效应。
3.补救措施。从改革试点看,试点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探索和安排便民诉讼措施,旨在弥补因案件跨区域管辖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如:推广网上立案平台,建立了与当地法院的沟通联络机制,采取巡回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等“跨域”服务措施,尽量让当事人就地参与庭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但这些措施只是对常规审判方式的补充,而非固定管辖体系的标准化设计,且因人因事而设,变数较大,也很难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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