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后,铁路法院割断了与所属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脐带”,免去了依附企业而遭受的质疑;法官身份回归职业的原本角色;铁路法院作为国家的裁判机关,其执法行为将呈现更高的司法公信力。这次调研提出“进一步理顺与整合铁路法院管理体制及案件管辖”的建议,不是简单地恢复以往铁路两级法院的旧有体制;而是改制后,在新的制度化平台上对已有铁路司法资源的科学整合。这也是依据诉讼程序对案件依法实行有效管理的客观要求,更是立足于现有的诉讼制度和体系框架,在更为宽广的视野下对审判力量的合理配置和前瞻性尝试。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以及主要以行政区划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使依法独立审判可能受到非法干扰的案件、法律适用有疑难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能够由其他法院或上级法院审理,消除当事人对案件管辖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质疑,并为下级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提供示范,统一裁判尺度”。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域划分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为铁路法院的未来定位管理体制的设定提供了路径和可能。铁路两级法院现有的基础性优势和司法资源配置状况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跨区域执法的主旨具有天然契合度。同时,省以下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为这一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因此,可以在体系性管辖和跨区域审判执行领域有所尝试,将下列案件中跨区域的特殊案件指定由铁路两级法院管辖:
1.行政诉讼案件统一归口由所辖区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诉案件由铁路运输中院受理。
2.外省大中型企业作为原告或一方当事人为中央直属企事业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而案件管辖地在兰州、武威、西宁、银川的民商事纠纷,按诉讼标的数额和案件影响范围,分别由铁路基层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3.还可考虑选择重大职务犯罪、委托执行案件、破产案件、环境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
请益务求实,铸策成方圆。铁路法院统一管辖行政诉讼案件和具有跨区域特点且体系性完整的案件符合改革的目标。在历史性协作关系的传承中,全国铁路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多方协助,相对顺畅,这些案件按照原有铁路两级法院的级别管辖处置。一是,能够统揽地方法院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处理的部分案件,自然接续体制性优势,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公正司法的影响。二是,可以在公正司法与地方利益之间构筑起制度性隔离的藩篱,摆脱对执法办案的利益羁绊,突出铁路法院跨区域执法的地位和优势。三是,在异地执行中,能够得到具有同样专门属性铁路法院的有力支持,有利于突破“执行难”等制约和影响执行工作的问题。四是,便于具有铁路特点、相同类型案件裁判尺度的掌握,有利于类型化个案具体标准的统一执行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落实。五是,避免审判管理中相关事务以及司法统计中的结构性冲突。六是,有利于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审判保障资源的协调办理和顺畅衔接。
在预期可行性论证方面,随着铁路法院受理的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关于法院的冠名可以考虑:跨区域、区域性和专门法院的特点。作为铁路法院这一特殊的执法群体,我们希望进一步理顺铁路法院管理体制,进而在跨区域执法的制度导向下,理性规制和设定铁路法院案件的管辖,慎重选择最适合铁路专门法院的案件类型,择其所长、应其所需、扬其所利、尽其所能,由此实现铁路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跨区域办案、体系内执法、内涵式发展的模式,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为铁路法院科学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关乎体制管理等实质性问题上,希望铁路专门法院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能够被顶层设计所重视,既要尊重历史、保留铁路特色,又要立足现实、开拓进取,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合理规整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原有两级法院的基础性优势。作为试点,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愿意承担前期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先行先试。
附:
附表一 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兰铁两级法院移交后审理案件情况
续表
附表二 移交后铁路基层法院由所在地高级法院直接管辖的情况
续表(www.xing528.com)
附表三 截至2014年8月铁路两级法院获批指定管辖案件的情况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本文荣获2014年度甘肃省法院系统调研报告评选二等奖)
【注释】
[1]作者单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作者单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