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重要!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内容要素——认证

重要!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内容要素——认证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在“两造对垒”的法庭上,通过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方式才有助于查明事实,只有经过法庭认证的事实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因此,关乎认证问题,是庭审话语的重中之重,也是庭审实质化的热点、难点问题。法官居中主持庭审,实质性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应当成为庭审的基本任务和语言格局。法庭审理案件是依据法定程序来解决纠纷争端,是在正当程序中“披沙炼金”。

重要!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内容要素——认证

设定程序规则,其内容一定载述相关的法治原理,蕴涵必要的法律关切。现代法制度设计的证据展示和对质制度,意在使得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听询的权利,公开性更是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将案件提交到一个特定的裁判空间——法庭来处理,充分借助法庭之语的功能裁断案件,是现今人类社会解决诉讼纠纷所公认的一种理性的方式。只有在“两造对垒”的法庭上,通过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方式才有助于查明事实,只有经过法庭认证的事实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认证是裁判的基础,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起铺垫作用;认证又同诉讼任务的落实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官的职业责任决定了其通过庭审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达到明辨是非、依法裁决之目的。因此,关乎认证问题,是庭审话语的重中之重,也是庭审实质化的热点、难点问题。

灯不挑不亮,理不辩不明。法官居中主持庭审,实质性地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应当成为庭审的基本任务和语言格局。对证据的判定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也是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作为纠纷的裁决者,富于效率地解决纠纷是首要追求目标。要获得这样的效果,司法者就应以公开的方式来确定结果,让争议双方把话说在明处,将证据摆在对方的面前。法庭审理案件是依据法定程序来解决纠纷争端,是在正当程序中“披沙炼金”。法律的本质和生命在于程序,使程序成为法律真正的灵魂和支柱。[13]当事人相信,通过正当程序挑战法律,充分反映各方的观点,使诉讼双方胸中郁结的怨气得以化解,使裁判结果遵从或接近法律条文的原旨。由于法院的判决是经过法定程序的激烈辩论,是在法庭这一“炼丹炉”中煎熬磨砺而后生,事实和证据也在质证认证中得以提炼;理性和人情,在论辩交锋中合为一体,使刚性的法律通过法定的程序深深地植入判决,进而实现公正的权益分割,以此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使他们更加自觉地遵守、信服和信仰法律。

法律思维的显著特点就是在“两造对垒”的状态下,从互相对立的主张中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通过程序的论证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效力的共识或决定。庭审直播作为现代科技支撑的创新举措,与任何技术性规制和要求一样,都具有两面性——制度如果没有技术支撑,目标实现容易停留在纸上;技术如果没有价值导向的引领,往往容易“剑走偏锋”。因此,庭审直播下法庭功能的实现,既需要技术创新的基础性保障,又需要制度和规则所蕴含的司法价值观的理性引导,由此形成一个有效运行的整体。作为司法活动实践者和行为体,法官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纷争,抑或形形色色的诉争主体,其法律素养和法理认知层面等,在有益知识的积累和闲杂信息的过滤中,当取精用宏。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本文荣获2017年度甘肃省法院系统优秀论文一等奖)

【注释】

[1]作者单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关于法律语言研究的话题,回溯以往庭审的情形,结合评查记录和整理零散的资料,均难以概览关乎庭审语言方面的相关问题。2016年6月23日,当L铁路法院开通庭审直播后,笔者感到应当能够从中整理出所需要的内容。随后,持续跟踪多起案件的庭审情况,便有了收集资料的方向。打开庭审直播网,面对庞大的视频数据,要达至纵向到底、横及边缘的深度,显然难以为继,但在广泛浏览的基础上,采取整群抽样的方式,过滤出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案件各15起(具有典型化的样本),还是可行的。

[3]苏轼:《画水记》,画奔湍巨浪,与山石曲折,随物赋形,尽水之变。指针对客观事物本身的不同形态给予形象生动的描绘。

[4][美]皮特·梯尔斯马:法学教授、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副主席,《法律语言》,1999 年版。

[5][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www.xing528.com)

[6]黄琪、谢锐勤:《看得见的正义:刑事被告人知悉制度透视——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2期。

[7]同上。

[8][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9][德]卡尔·恩吉斯:《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页。

[10]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11]廖美珍:《法庭语言技巧》,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

[12]李凯:《法律语言:通俗化与术语化并重》,载《检察日报》,2013年11月5日。

[13]汤维建:《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思考》,载《法学家》,2000年第6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