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的技巧固然重要,纯粹的语言学理论证亦各有理据,又因语言受制于诉讼角色及其目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目的都是为了说服,侧重点和认知面亦因人而异;但庭审语言万变不离其宗的功能和目的就是查明案件的真相,在锁定个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法官在庭审中要善于发现真实,并找到与之相关的语言相契合。在规则与个案之间相互促进和交融,需要“目光在事实与规范间往返流盼”。[9]在庭审直播下,法庭之语不是简单的程式化运作,也不仅仅是仪式化的演艺和扮相。庭审实质化的总体目标要求,庭审中涉及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的语言具有协同性,在合法、规范、中立及合乎逻辑的基础上,应当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等实体正义服务。笔者参与课题组后期的调研发现,置身于偏远地区(如:陇东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普遍提到的一个话题,就是在庭审直播下使用地方方言与当事人沟通的有效性与顾及直播后的效果问题。部分法官游弋于两者之间,谈及不得已使用方言,而庭审直播面对全国公众又略显尴尬。还有,由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覆盖面不周全,在法庭上随即交换意见;甚至在直播镜头下,为查明案情的需要,从旁听区内寻求帮助等等。凡此种种情形,皆应以庭审实质化为价值取向,从实际出发,因案而异,便宜处置。
庭审直播后,在司法公开、阳关司法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甚至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人士关注度也很低。一方面,现实社会的多元化趋势,使得人们为了自身的生存各自忙碌奔波,节奏加快,相当大程度上无暇顾及司法审判乃至庭审直播视频片段;另一方面,除了为数极少的热点敏感案件,重特大案件被格外关注,甚至遭遇舆情炒作外,绝大部分案件的庭审实况上传到网络后,基本上是自说自话,难以锁定社会公众的眼球,即使被关注,抑或被舆论炒作,也常常处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或被过度解读,或被放大,或被扭曲,其结果与审判机关开通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的原本意旨和目标大相径庭。同时,民意天生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性,在传播中容易被删改、扭曲或遮蔽。美国大法官鲁思·金斯柏格说过:法院不应该让自己关注某一天的“天气”,而应该留意特定时代的“天气”。[10]据此,庭审直播的要旨应回归法庭审理的原本功能,这也是万变不离其宗的价值取向:庭审实质化—查明事实—准确认证—正确裁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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