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和保障。完善庭审程序,规范和细化询问规则等一切工作当以有利于庭审实质化来设计。所有的庭审参与者都是通过语言陈述事实、阐明理由,主张权益、反驳攻击。法庭上,法官好比“导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正、规范地主持庭审,合理分配话语权,指导、指引整个庭审程序的进行,这是衡量庭审实质化能否有效实现的重要指标。因此,诉讼事项告知的原则应当以规范、及时、合理为限,以书面为载体辅以直接面对面的告知方式,有利于当事人深度了解权利。尤其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出于对诉讼权利不知所然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说明其行使这项权利的情形和条件,让被告人比较容易接受并清晰了解权利行使的途径,同时起到告示与释明的双重公开效果。[6]这样有助于在当事人心中以及社会舆论中形成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这种公开方式能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庭审实质化还需要灵活掌握和处置庭审中的不确定事项,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适时地开启“自选动作”,在裁判空间载入促进庭审实质化的相关内容。以“L铁路法院2013—2016年庭审评查表”为例(见下表),该表从设计内容、文辞面向和比例表征看,反映了庭审话语的分布情况。除“庭审中语言是否文明、规范、简明、准确”一项外,其他多项隐含了法庭语言追求实质化的深层含义。如:庭审中,合议庭法官言谈是否符合法言法语,是否安排或实行控辩式审判方式,重点是否突出,逻辑性是否强;能否实行庭上引导,讲清每一阶段的诉讼任务,要求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围绕案件主要事实以及其他与定性、适用法律有关的问题进行审理;能否在控辩双方发问后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补充发问,发问是否切中要害;能否正确适用、阐明诉讼法和实体法的规定。但对于个案的庭审而言,任何完美的设计,必然有其局限性,尽管不可能囊括所有,但庭审追求的总体价值旨归,将各种项目因素撮合在一起的要素,仍然是庭审的实质化效果。[7]在此,唯有经手相当数量的案件,苦其心志、劳其筋骨,方可增益其所不能,业务素质、思维方式、积极善为以及主创性、建设性亦成为必要。
L铁路法院2013—2016年庭审评查表(www.xing528.com)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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