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一方面体现在工作报告制度上,另一方面体现在人大代表对法院具体工作的监督上。因此,跨行政区划法院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大代表日常工作监督机制,认真做好与各级人大代表之间的监督联络工作。
一是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与帮助的思想意识。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自觉行动,同时也将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实现个案公正的有力的监督武器。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实质上是通过监督帮助法院找出问题、认清差距,从而改进审判工作。人大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监督是有机统一的,支持蕴含在监督之中,监督的同时也是支持。所以,跨行政区划法院对重大事项、重要工作或带有全局性的关键事项,要及时向省级人大进行报告,向有关人大进行通报。通过报告和通报工作,一方面争取人大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排除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某些质疑。
二是积极完善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工作制度。要积极完善和加强各级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典型案件庭审的制度,通过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增强法官在庭审中的公正意识和规范意识,强化审判的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重大案件汇报制度,法院对于事关地方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案件,要积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专项汇报。通过各级党委综合协调,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要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视察法院工作,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8]完善“法院开放日”和“人大代表活动日”制度,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阳光之下,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与监督。(www.xing528.com)
三是全面探索和改进法院自身内部监督机制,把内部监督与人大监督相结合,促成提升法院各项工作的合力。如,在法院案件质量评查与裁判文书评选时,邀请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使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更深入具体,确保人大监督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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