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应避免地方机关的不当干预。从现有的管理体制来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官任免权限在省级人大常委会,按照“谁授权谁监督”的原则,结合当前省级以下人财物统管的司法改革进程,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以下简称省级人大)之间的工作报告机制,以便权力机关能够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首先,从机构设置上,建议省级人大设立专门负责与相关跨行政区划法院联络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对跨行政区划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联络。各级跨行政区划法院也应设立相应人大代表联络机构,负责与省级人大联络,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邀请代表参加庭审旁听,听取法院工作汇报,组织“代表开放日”活动等与代表联络有关的事项。跨行政区划法院与省级人大的联络工作,应当纳入跨行政区划法院年度工作考核中。
其次,跨行政区划法院要定期向省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汇报工作。专项汇报内容应当包括一段时期内,跨行政区划法院在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如果涉及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审理情况,也应当就案件处理情况通过省级人大专门联络机构,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汇报,确保人大常委会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具体工作有充分了解。(www.xing528.com)
再次,跨行政区划法院每年度应当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做专题工作报告,该专题工作报告作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汇报内容包括法院整体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部署。主要有审判执行工作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工作机制改革情况、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情况。针对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应当予以重点说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专题工作报告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并作为对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表决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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