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人大对于行政与司法权力的监督,加强人大与基层群众的联系,增强人大常委会、专委会的履职能力”,这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通过顶层设计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人大监督机制符合中央改革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对各级人大如何对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进行监督没有规定。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移交地方管理使得铁路法院与地方政府和人大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尤其是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使铁路法院面临着新的形势。如果各级人大不能将已经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铁路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纳入权力机关监督的范畴,必将使其无法得到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督。因此,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内容进行修改,对跨行政区划法院如何接受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监督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具体而言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首先,应当对跨行政区划法院接受哪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出明确规定。中央借铁路法院之“壳”,实现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造,其目的就是为了发挥铁路法院不受地方政府干预的优势,能够超脱于行政区划,毫无干扰地作出公正裁判,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同时,鉴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官任免权在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法律应规定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监督权归属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次,应当对如何进行监督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跨行政区划法院应当向省级人大常委会定期做专项工作汇报,每年应当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做专题工作报告。同时,应结合跨行政区划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其所管辖地域的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通报联络机制,定期通报所辖区域的案件审理情况。(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