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卫民[1] 李德福[2]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管辖制度。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各地都在依托铁路法院改造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改制移交前,全国共有18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52个铁路运输法院,覆盖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铁路法院基于其独特的管理体系,在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后也往往是跨多个县区,有的甚至跨若干个地市,各个地市和县区均有独立的人大,但均不是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同级人大,无法对跨行政区划法院进行法律监督,导致权力机关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监督出现缺位。因此,研究建立各地人大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监督机制是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跨行政区划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现状,对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人大监督机制的必要性进行探讨。提出通过顶层设计,为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人大监督机制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日常工作汇报机制,以实现权力机关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监督;通过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与管辖地人大的联络机制,以实现当地人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人大代表日常工作监督机制,以确保人民代表对审判机关的日常监督。(www.xing528.com)
主要创新观点: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司法权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的依法监督。从目前的运行机制来看,地方各级人大对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监督无法可依。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方向,各地都在依托铁路法院改造跨行政区划法院。铁路法院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管理体制既有其超脱于地方的优势,又有其因无对应同级人大而不能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现实问题。因此,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尽量避免因管理体制所带来的缺陷。本文针对目前人大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监督机制缺失的现状,对构建跨行政区划法院人大监督机制的必要性进行论述:提出通过修改相应法律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建立与省级人大的工作报告机制,将跨行政区划法院工作纳入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范畴,以实现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督;通过建立与所管辖地法院的联络机制,以确保当地人大及时掌握所在地行政应诉工作和行政执法状况;通过健全日常工作监督机制,确保人大代表充分行使对跨行政区划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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