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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历史渊源:现实状况观察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0 年交通运输审判庭撤销。1981 年省政府批准建立白龙江森林中级法院,下辖洮河、白龙江木材水运等5个森林法院。2010 年机构编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1964年改称G省矿区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职权。1967 年实行军事管制,法院干部被集中整顿和学习改造。1973 年省革委会决定恢复G省矿区人民法院。

回溯历史渊源:现实状况观察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参照苏联司法体制模式和建国初期某些感性因素,包括阶段性的政策性导向和难以据实考证的理由,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内设立了多种专门法院。目前,我国在专门法院名下有:军事、海事、铁路、林区、矿区、油田、兵团、农垦和知识产权等专门法院,还有自成一家的三峡坝区法院、四川绵阳的科学城法院以及庐山旅游风景区设立的庐山法院等。除军事、海事和知识产权法院外,其他法院的专门性,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淡化,有的甚至名存实亡。这些重叠建制并附着于行政区域内的专门法院,与按行政区划设定的地方三级人民法院,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交叉执法,管辖竞合,且重合覆盖。

1.铁路法院

1953 年基于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决定,成立的G 省铁路沿线专门法院,1955年更名为L铁路运输法院。历经3年短暂春秋后,1957年,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撤销;继而在时隔30年之后的1982年,根据最高法院、铁道部、司法部的通知又重新筹建和恢复。中院下辖兰州武威、西宁和银川4个基层院,其间数度因理顺体制,存在于撤销、合并等纭纭纷争之中。1987 年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4]其审判业务划归所在地省高级法院管辖,最高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铁路组对其业务进行指导。2000 年交通运输审判庭撤销。2012 年根据中央编办、最高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G 省境内的铁路两级法院与铁路企业分离,整体移交所在地高级法院,实行属地管理。

2.林区法院(www.xing528.com)

1980 年根据林业部、司法部等部门通知建立森林法院,业务受省法院领导、监督,机构所需的人员均列入林业编制。1981 年省政府批准建立白龙江森林中级法院,下辖洮河、白龙江木材水运等5个森林法院。1984年定名为武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和迭部、舟曲、卓尼和文县林区基层法院。2010 年机构编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从1981年至2015年,林区两级法院的管理体制历经了企业编制、事业编制到政法编制的演变。2011 年根据全省林业法院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其从原所属林业部门或企业中分离出来,继续保留陇南分院及所辖迭部、舟曲、卓尼、文县林区基层法院和庆阳林区基层法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由省高级法院直属管理;庆阳林区基层法院由庆阳中院管理。

3.矿区法院

1962 年根据省委发文,因设置西北第一矿山机械厂区而成立一政法机构,定名G省五华山地区人民法院。1964年改称G省矿区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职权。1967 年实行军事管制,法院干部被集中整顿和学习改造。1973 年省革委会决定恢复G省矿区人民法院。1994年12月G省矿区人民法院又更名为G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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