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前甘肃实施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而言,通过上述优势与劣势的对比,我们应当在探索中不断寻求变化,适度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需要。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是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按照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省级以下人财物的统管,各级法院确定法官员额时,应当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综合评定,合理确定管辖法院的法官员额,有效解决“有案无人办,有人无案办”的现象。
二是进行异地管辖划分不能搞“一刀切”。我省在确定管辖案件时,以“被告是县处级单位”的单一标准进行划分,导致案件数量呈现“倒金字塔”结构。通过实践,笔者认为应当确定双重标准,即以被告为县处级单位和案由进行划分,也即将治安处罚案件、工伤认定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等交由基层法院审理,进行案件分流,有效解决基层法院无案办,中、高法院办案多的局面。这样基层法院的行政庭法官对行政审判业务也不至于荒废。(www.xing528.com)
三是适度扩大铁路运输法院的受案范围。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从其管辖范围看亦有可调整的空间。由于铁路运输法院的历史发展原因,与地方政府的交涉有限,使其担负起更多的审判任务在客观上是符合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目的的。比如,可以将省直部门做被告的案件指定管辖到铁路法院,适当扩大跨行政区划的范围,如此可以有效缓解我省上级法院和部分中院的办案压力。
四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告知其在当地法院起诉,也应尊重原告的选择,保留其选择权。特别是涉及利益不大的争议案件,因管辖制度改革导致诉讼成本提高,老百姓放弃了通过诉讼救济权利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兼顾专属管辖和指定管辖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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