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看到优势的同时,也应当观察到各地在开展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劣势:
1.异地协调难度加大
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通过协调化解工作,可以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在实行管辖制度改革后,由于试点法院与被告行政机关相对陌生,双方对案件持谨慎态度,心存顾虑,协调沟通的基础比较薄弱。加之,异地法院对当地风土人情、社区民意、村规民心不甚了解,息诉维稳难度加大。
2.案件集中易,法官集中难
“有的地方有案无人办,有的地方有人无案办”的局面比较突出。在我省开展管辖制度改革时,就多次强调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321”[7]要求配齐配强行政审判法官队伍,但是每个法院都有其自身面临的困难。如增编扩员事项难以落实,面对成倍增加的案件数量,管辖法院办案压力增大,审理期限不断延长。仅以我省武威中院为例,其在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前,只有1个合议庭,每年受理行政案件40多件;在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后,仍然只有1个合议庭,去年收案数量已经突破230 件,今年上半年已经突破180 件。相反,在我省的部分中院却存在“无案可办”的窘境,如甘南中院,其每年行政案件受案数不超过20件(包括非诉执行)。
3.行政案件数量呈现“倒金字塔”结构(www.xing528.com)
在管辖制度改革后,中院和高院的案件数量增长明显,特别是高院的办案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影响了调研和对下指导工作的开展。如甘肃省高院行政庭在管辖制度改革之前,每年受理行政案件200件左右;管辖制度改革之后,2015年是360余件,2016年上半年已经收案400余件,全年预计收案800余件,收案数与改革之前相比翻了近4倍。在办案人员没有增加的情况下,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正如法官们戏称——“省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变成了基层法院的法官”。
4.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职责弱化
在实行管辖制度改革之后,许多行政案件要么一审交到中院审理,要么交到集中管辖法院审理,致使基层法院出现无案可办的窘境。行政审判在一些法院被边缘化,被安排为办理民事或者刑事案件,沦为“民四庭”或者“刑三庭”现象普遍,这也是当前行政审判面临的突出问题。
5.存在专属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冲突
按照不动产案件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在实行管辖制度改革后,涉及动产或不动产的案件都集中到了异地法院管辖。这又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相冲突,部分当事人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立案法院却不能适用我省的管辖暂行规定进行裁定,存在无法可依或者裁判依据不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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