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我省管辖制度改革试点,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诉权保护渠道进一步畅通
在管辖制度改革后,我们要求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都应依法受理;凡是对是否受理,一时难以确定的,做到先立案,畅通诉讼渠道,不将矛盾推诿上交,不让当事人跑冤枉路。三年来,兰州市两个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47件,同比上升18.14%。天水市两个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7 件,同比上升了7.8%。[6]行政机关败诉率与前几年相比明显上升。由于非集中管辖法院辖区内的一审行政案件均由集中管辖法院审理,集中管辖法院不论在对案件的受理还是审理中明显感觉到思想无负担,工作无压力,完全可以放开手脚大胆积极受理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这对行政案件降低立案的门槛、拓宽受理案件的领域极有益处,改变了过去有案不敢立,立了不敢审,审了不敢判,判了不敢执行,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局面。
2.坚持巡回审判,尽力做到便民利民
为了不因管辖制度改革给当事人增加负担,管辖法院都到当事人所在地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并到当地法院进行巡回审理。在宣判、送达裁判文书上委托当地法院,尽可能地给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www.xing528.com)
3.区域司法环境进一步改善
通过推行管辖制度改革,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进行适度分离,被告不在自己辖区诉讼,其对案件的干预现象较少,打招呼的现象没有了土壤,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也提高。作为试点法院无须迎合当地政府,敢判被告败诉,加大了当地政府的危机感,促使其自觉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当事人对法院偏袒政府的顾虑也明显减少,增加了老百姓对行政诉讼审判的信任与信心。
4.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
实行管辖制度改革后,审判权由分散到集中,管辖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更为容易,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也更具有针对性。丰富了管辖法院的审判实践,积累了行政审判经验,提高了案件质量,这些变化都比较明显。行政案件的裁判率和公正性有了质的提高,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案件的发回重审率、改判率明显下降,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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