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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辖: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及管辖内容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统称为“特殊管辖”,包括集中管辖、异地交叉(循环)管辖、提级管辖等。其管辖内容为: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5 年12 月1 日起集中管辖原由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所辖的20 个县(区)基层人民法院和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原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所在地在兰州市范围内且为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重大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特殊管辖:兰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及管辖内容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在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制度”方面,结合行政审判实践,一些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包括甘肃法院在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方面都进行了形式多样的管辖制度改革探索。我们统称为“特殊管辖”,包括集中管辖、异地交叉(循环)管辖、提级管辖等。

1.集中管辖

也叫“行政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是指利用指定管辖的方式,对特定区域内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进行重新调整和合理配置,把一定区域内部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交由一个或者几个特定法院管辖,以达到整合行政诉讼资源,实现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目的。[4]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管辖制度方面也要求各级法院进行积极探索。2013年以来,甘肃省确定了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法院作为开展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三年来,共受理行政案件780 件,审结700 件,上诉率仅为22%,一审服判息诉率不断提升。正如章志远教授所言,相对集中管辖改革是通过对现有行政审判力量进行“减法”与“加法”的内部处理,实现优质行政审判资源的最佳配置,进而提升行政审判活动的效益。[5]通过推行集中管辖,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得到了一定改善,行政审判力量在集中管辖法院也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审理无论从程序的遵守还是实体的考量、裁判文书的制作、卷宗的装订、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果上均有较大提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把“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向纵深推进,2015年年底,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了我省部分行政案件。其管辖内容为: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5 年12 月1 日起集中管辖原由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所辖的20 个县(区)基层人民法院和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原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所在地在兰州市范围内且为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重大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我省充分利用铁路运输法院的特殊性,决定利用铁路运输法院来实施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改革,这是我省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一步。这样既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有利于防止和排除影响公正司法的非法干预。(www.xing528.com)

2.异地交叉管辖

按照修改前行政诉讼法的管辖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的案件,也可以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我省通过调研,积极总结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审判经验,在2014年11月,制定了《甘肃省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暂行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统一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法院实行交叉(循环)管辖。这些制度的创新和司法实践,都为将来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向更深、更广推进提供了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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