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之所需,势之使然。依托原有铁路法院的框架,笔者权且称之为“龙骨”,从直观和大的尺度范围内考虑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省际区域内的司法资源和既有设施。目前,全国29个省份共有18个铁路中级法院和58个基层法院,且绝大多数地处省会城市以及大中型城市,地域位置相对优越,交通方面也便于诉讼活动的进行。时至今日,各地法院在探索和实践中不再是被动的等待者,而是积极主动的参与者。从司法保障的角度来看,其探索和实践正在努力契合国家对外开放的整体形势,回应社会关切和国家重大经济战略对司法的刚性需求,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除了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司法机关应从自身实际出发,既立足中国国情,又融入司法一线;既坚持依法治国理念,响应国家政策需求,又放眼于国际社会需求。将法律治理与职权延伸并衔接,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和有序进行,为整个“丝路经济带”建设提供一系列司法层面的保障措施。
在古老而又蕴含时代力量的单一制国家坚实的大地上,司法改革只有贴地而行,方能行稳致远;只有落地生根,坐实司法改革成果,新型的司法体系才有价值。笔者以L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的探索历程为样本,以陇海、兰新、宝成、成渝、成昆和南昆铁路所覆盖地域,从“丝路经济带”两端延伸扩及四周,回望上海、郑州和其他省份区域内铁路法院的改革及司法资源的分布格局,若能拓展和参照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则为之所盼。本文的探讨,正是立足于现代经济互利互通的普世价值和法治功能的价值取向,力图开启跨行政区划管辖的通衢之路,以期建立统一模式下跨行政区划法院,也许微不足道,抑或管窥蠡测,但在个中努力的历程中,若能互文见义,有所参考,已属欣慰!
(本文荣获2016年度全国法院第二十八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行政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16 年年会暨“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判”主题论坛征文一等奖,2016年度甘肃省法院系统优秀论文二等奖)
【注释】
[2]“丝路经济带”:是中国与西亚各国之间形成的一个经济合作区域,大致在古丝绸之路范围之上。2013年由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演讲时提出。
[3]陈清霞:《“一带一路”建设起航 法治保障应快步跟上》,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5日。
[4]孔庆江:《为“丝路经济带”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6日。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除上海、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外,目前,有兰州、广州、西安等六家铁路法院试点跨行政区划改革。
[6]周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 积极稳妥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10日。
[7]江必新:《中国试点通过铁路法院审理跨区域行政案件》,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2日。
[8]贺小荣:《贯彻实施〈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应当把握的几个主要关系和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8日。
[9]目前,全国铁路法院试点跨行政区划改革有五种类型:(1)边际覆盖:在原有行政辖区内全境覆盖,管辖行政案件。如:上海、北京两个直辖市,利用铁路法院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2)收缩回迁:将铁路基层法院回迁中院所在的省会城市。如:广州将原肇庆铁路法院回迁至广州,更名为广州铁路第二法院,办理跨行政区划案件。(3)分片包干:西安、安康铁路法院分别管辖原由西安市、安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中院管辖两市的一审行政案件及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4)就地融合:西宁铁路法院于2016年1月与西宁市城西区等法院,一并纳入青海省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方案,管辖原由湟中县等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5)局部小跨:L铁路法院管辖所在地与相邻两市的行政案件。
[10]贺小荣:《贯彻实施〈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应当把握的几个主要关系和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8日。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框架意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冠名G省第一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冠名G省高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分院;二者与G省高级人民法院形成审级监督关系。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工作机制框架意见的建议的说明》,2015年9月22日。(www.xing528.com)
[13]荆龙:《“跨”字上做文章“特”字上下功夫——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一年来工作述评》,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5日。
[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用部分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报告》的精神,结合G省实际,利用和整合了L铁路两级法院司法资源,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L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相邻两地市行政案件全部由L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述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全部由L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工作机制框架意见的建议的说明》,2015年9月22日。
[16]《关于利用部分铁路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法组[2014]88号。
[17]蒋惠岭:《让司法的归司法》,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日。
[18]荆龙:《“跨”字上做文章“特”字上下功夫——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一年来工作述评》,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5日。
[19]荆龙:《“跨”字上做文章“特”字上下功夫——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一年来工作述评》,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15日。
[20]贺小荣:《贯彻实施〈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应当把握的几个主要关系和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18日。
[21]江必新:《拓宽行政审判职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行政审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思考》,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3期,第3页。
[22]潘静、虎文心:《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之省思》,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19日。
[23]张夏云:《“民告官”激增并非完全是坏事》,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6日。
[24]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人民法院审理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民事案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占86.49%,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案件占9.10%,采矿权纠纷案件占4.41%。《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0-31页。
[25]王俏:《食品药品案审判: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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