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管辖规定具有引导诉讼开始的程序意义,更具有防止将司法的功能异化和保障裁判结果公正的实体价值。基于管辖事务的特定性,根据中央通过的试点方案,跨行政区划法院暂时主要依托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立,主要管辖:(1)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2)跨地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3)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4)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5)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特殊案件。为保持管辖范围上的连续性,跨行政区划法院仍管辖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20]因此,在跨区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蕴含着特殊类型案件的特征。
从目前改革走向的能见度和预期的可行性看:该解释将法律治理与前瞻性实践相衔接,使得凝聚法治智慧的顶层设计付诸实践成为可能。解释所概括的跨区划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以及今后走向,有利于统一跨区划法院以及规整今后一个时期内案件的受理范围,使司法运行更加规范和有序。依此范围,铁路法院进行整建制改造后,可以盘活资源,激发活力,回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目前改革走向的能见度和预期的可行性论证看:
1.行政诉讼可在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中良性发展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案件步履维艰,行政审判远比民事案件审判所受干扰要大,法院的实际地位并未如法律所言。“在整个社会管理的大系统中,官民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行政审判调整官民关系,发挥特有的裁判职能,其本身构成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更高层次、更高质量的社会管理。行政审判的自身特点决定其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21]与民事诉讼管辖相比,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对保证法院公正审判显得尤为重要。为了避免行政力量对“民告官”案件的干预,法院系统一直想方设法出台新举措,包括异地管辖或集中管辖[22],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机关的干扰几率,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新诞生的跨区划法院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23]
2.特殊民商事案件可以遵从当事人意愿纳入其中(www.xing528.com)
在“丝路经济带”框架下经济与贸易发展合作中,与此相伴而生的是多元经济主体在跨地域范围内的大尺度活动会有所增加,跨区域的民商事案件将呈现增长态势。从G省法院所辖的地域看:从东南向西北斜跨,呈狭长形,地处“丝路经济带”的中段。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协作领域的渐次拓展,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统一的大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会日趋频繁,商事行为很少在某一区域内独立完成,产生的法律问题本身呈现跨区域的情形。从G省民商事案件审理所反映的情况看,90%以上的商事案件都存在“跨行政区划”的因素。因此,跨区划法院审理重大民商事案件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防止出现诉讼“主客场”现象。可将跨区域的民商事案件,按诉讼标的数额和案件影响范围,统一归口由更名后的跨区划法院审理。
3.环境资源保护引发的公益诉讼等特殊案件可以有序接入
在G省法院的一项调研中,从G省环境保护厅以及L市环境监察局得到的反馈,每年接受的环境污染及环境资源保护投诉近3000 件,但进入诉讼环节的并不多,司法统计也很少涉猎环境保护类案件。由于当事人认识水平有限,公益诉讼渠道不畅,受诉法院往往根据诉讼请求以普通民事侵权或物业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由立案,或以主体不当为由不予立案。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30%的商事案件都与此有涉。为此,应探索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认为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的集中管辖。[24]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着手从生态环境领域入手,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可能性。此设计方案和路径一旦成形,可与检察院系统的改革在诸多领域一体推进。另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为了便于动态化的合理调整,保持司法人力资源和案件数量的相对均衡,应以敞口型预设管辖案件的类型,如: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可能同时引发行政纠纷、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25]包括伴随经济战略拓展中发生的新类型案件、涉外案件等,以便今后符合跨行政区域案件的持续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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