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0 年来各铁路局、分局的撤并、分立中,L 铁路中级法院及其所辖的兰州、威武、西宁和银川4个基层法院一直处在稳定的延续过程中。在协作关系的传承中,全国铁路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多方协助,相对顺畅。若按照跨区划方案改造,能够自然接续体制性优势,统揽地方法院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处理的部分案件,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对公正司法的影响;在公正司法与地方利益之间构筑制度性隔离的藩篱,摆脱对执法办案的利益羁绊。同时,在异地执行中,能够得到具有同样属性跨区划法院的有力支持,有利于突破“执行难”等制约和影响执行工作的问题。
1.统一更名之需
目前,全国18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及58个基层法院在新一轮的跨行政区划改革中,尝试着各种形式的管辖形式。全国首个跨区划法院依托上海铁路中级法院设立,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实行“三块牌子一个机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北京铁路中级法院成立;广州将肇庆铁路法院收缩回迁至广州市,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办理跨区划案件;西安、安康铁路法院分片包干,管辖原西安、安康两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西宁铁路法院则就地融合,一并纳入青海省法院系统跨区划集中管辖方案,管辖原湟中县等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以上可以看出新旧并从、缺乏统一性的弊端,因之需要根据跨区域法院司法管辖的远景和前瞻性来考虑命名。根据特殊案件跨区域的特点,可直接冠名跨区划人民法院的称谓,以免案件当事人对背负“铁路”印迹的审判机关执法合法性的诘问,这也是将来跨区域执法现实所必须。在省内既有铁路基层院又有铁路中院的地方,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之后,可将由铁路基层院演变而来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命名为“某某省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由铁路中院演变而来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命名为“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分院”,这样可形成“某某省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分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级监督关系。[15]
2.借用基础优势(www.xing528.com)
铁路司法管辖的最大特点就是其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分行使管辖权。司法活动运行的规律是以铁路沿线和车站、列车作为连接点来承担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司法职责。G省所辖铁路两级法院实行属地管理后均由省级直属和统管,且省法院成立了直属处专事铁路、林区和矿区法院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法官均由省级人大任命,法律手续相对协调顺畅。其与地方人民法院相比,铁路法院的“人财物、票”基本不受所驻地区行政机关影响。因此,专门法院管理体制适宜承担跨区划案件的审理工作,其基础性优势正是跨行政区划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而且利用行政辖区内复合性司法资源进行跨行政区划改革,审理特殊性质的案件,影响面小,改革成本低,不增加机构,不增加编制,也不需要再添加物质装备建设。[16]此项试点方案,从总体上还将减少编制和人员,同时有利于行政审判的专业化和队伍的集约化,使跨区划法院的司法运行更加规范和有序。
3.一体化推进
一项制度的落实取决于很多因素,如制度设计本身是否合理、实施的条件是否完备等。[17]跨行政区划改革,应当瞄准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着力在“跨”字上做文章,在“特”字上下功夫,形成跨区划法院改革发展的崭新理念。[18]近年来,因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环境污染、企业破产等引发的大量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容易受到各种地方因素干扰,难以得到公正审理,且诉讼成本居高不下。从全国尝试跨区划管辖的试点法院案件数量和审批效果看,跨区划法院在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据所跨地域范围和案件管辖类型分析,距离设定的目标还比较远,跨区划法院“跨得不够”,还有较大的拓展空间。[19]因此,对现有铁路法院改造和整合,在此基础上剥离不符合跨区划法院的普通案件,分拣和规整案件的管辖范围,科学整合区域内现有的专门法院,藉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融合升级,恰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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