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局的原本是指艺术或机械的图案或形态,引申到跨区域司法体系的建立上,就是“根据案件数量、队伍情况和区域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实际,确定集中管辖法院和布局”[13]。从2013年起,L铁路中级法院即着手调研和探索实行属地管理后的案件管辖问题,结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24 家铁路两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批复内容,L铁路中级法院提出:跨区域办案、体系内执法、内涵式发展的模式,其调研成果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可。
机缘巧合,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发〔2015〕9号《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并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同日,批准了L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方案。[14]从G 省的情况看:实践中,70%左右的案件都由14 个地级法院和95 个县级法院审理。实行属地管辖后,地处“丝路经济带”中段的L铁路中级法院处在祖国地域版图的几何中心。笔者以L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例,将地处玉门境内的矿区法院和陇南地区的林区法院以及下辖的4 个基层法院部分改制为跨区划法院,一并考虑庆阳林区法院,将上述法院原有的普通案件分离到所在地人民法院,在地域位置和空间距离上即可支撑起“特殊案件”跨区管辖的基本“骨架”。(www.xing528.com)
以G省为例,将区域内铁路、林区和矿区法院一并考虑,遵循改革主旨,对体制内外各种要素进行梳理,尽可能呈现既有和现在管辖的情形,整合和配置区域性司法资源是可行的,也符合改革的方向。此前有改革的动议,意在将矿区、林区法院系统改造为环境资源法院。近期和远景设计的基本图式:由原L铁路中级法院改造而来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更名为G省高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分院。下辖:原兰州、武威2个铁路基层法院,玉门地区的1个矿区法院,适当整合陇南地区林区法院(整合为2 个为宜),以及庆阳地区的林区法院,一并更名排序为:G省跨行政区划第一、二、三、四、五、六人民法院。从长远看:将原L铁路中级法院管辖的银川、西宁2个铁路基层院一并改造为第七、八跨行政区划法院。考虑到青海省中西部地域广阔,可将格尔木地区的某地方法院分离原有管辖的案件,分设为G省第九跨行政区划法院。格尔木以西至青藏线所覆盖的区域需增设跨区划法院的问题,则另行考虑,以此实现远景中跨省区的“大跨”。这一改革模式,既着眼于铁路法院基本框架的辐射区域,又充分考虑了区域内司法资源的一体化改造,亦契合“丝路经济带”战略发展生态圈,以点带面,由线到片,一并纳入改革的视野,逐步形成统一模式下的跨区划司法管辖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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