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英[1]
【内容提要】
司法机关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事关解决争议和维护社会秩序之宗旨。在善治善为的进程中,如何为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清除利益壁垒,使司法裁断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平等地保护国内外个人、企业的合法权益,执行好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一带一路”经济带发展战略,不仅要正视不同区域主体利益之间的差异,而且应着眼于建立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准确把握司法职能和功能定位,以实现各自国内的良法之治。(www.xing528.com)
无论是经济上的互利互通、商务行为,还是理念认同,最终将凝结为可供操作执行的法律制度。为此,设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支撑点,排除实现经济一体化中的障碍,构建跨行政区划司法系统甚为必要。目前,已将利用铁路法院之“壳”管辖跨行政区划案件确定为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以L铁路法院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试点为样本,参照最高法院出台的框架意见,整合“丝路经济带”内现有司法资源,藉以优化司法体系的配置,提出以设事为主线的司法管辖模式,以期对往后改革有所参考。
作为“一带一路”整体战略所涉区域,“新丝路经济带”是世界上最长、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大走廊,东牵亚太经济圈,西达欧洲经济圈,在我国地理版图上占有很大的区域,包括西北的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五省区及西南的重庆、四川、云南、广西等四省市区。[2]从合作需求看,不仅要寻求市场和投资领域中的合作互信,还要着眼于提供安全的制度保障和法律规制等公共产品,在整体上形成对经济建设具有支撑作用的司法体系。忽略制度体系的建构,将会导致“理念无法落地,器物缺乏保障”的不利后果。据此,司法体系应依据经济带战略发展对司法的刚性需求来调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