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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故鼎新归类入鼎:现成果分享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本身就是一件新生事物,应摆脱旧有的思维模式,应优化管辖,调和鼎鼐。优化管辖可以激发活力,回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此,革故鼎新,归类入鼎,即为必要:1.剥离“涉铁”的普通刑事案件即原铁路法院传承铁路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非特殊性质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仅由特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其他方面并无特殊性可言,而且大多案情简单,几乎不存在可能受到地方干预的因素。

革故鼎新归类入鼎:现成果分享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本身就是一件新生事物,应摆脱旧有的思维模式,应优化管辖,调和鼎鼐。原有行政区域内的司法体系,对刑事、民事、行政和审判监督乃至从立案到执行的司法程式和格局,其制度的稳定性及传统的司法功能延续不变。大鼎之中,有容乃大,方能承载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诉求所产生的繁芜复杂的法律问题。优化管辖可以激发活力,回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此前的改革,大多因利益固化而阻滞,或因整体环境不配套,没有取得满意的效果。盖以便捷性思维考虑问题,不依法进行审慎梳理,也许会忙中出错,今天的改革措施将成为明天更艰难的改革对象。为此,革故鼎新,归类入鼎,即为必要:

1.剥离“涉铁”的普通刑事案件

即原铁路法院传承铁路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非特殊性质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仅由特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其他方面并无特殊性可言,而且大多案情简单,几乎不存在可能受到地方干预的因素。如果类似案件大量充斥于跨行政区划法院,则有违跨区法院设立的初衷。[18]

2.剥离以主体确定管辖的“涉铁”民商事案件

鉴于历史上铁路法院多以铁路企业为被告设定专属管辖,不但隐含“部门保护”的痼疾或弊端,还导致案件数量偏少,且与地方法院在同一区域内重合执法,易引发争抢案源或推诿、拒绝受理案件等情形,应按照属地管辖交由地方法院审理。(www.xing528.com)

3.剥离指定管辖的非特殊类型案件

主要是各地铁路法院在阶段性政策引导下,自行确定和近三年来获批指定管辖的案件。因“切块”管辖行政区划内的某类案件,不但管辖类型杂乱,且与审级监督和诉讼管理体系缺乏兼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诉讼难度,影响了当事人司法维权的积极性,亦不符合跨区划法院的功能定位。

4.归类特殊案件继而移至入“鼎”

关于特殊案件的范围,2014 年底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的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其一,跨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二,跨地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其三,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其四,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其五,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特殊案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新增加了破产案件。从改革预期的走向和可行性看:该规范将法律治理与前瞻实践相衔接,使得凝聚法治智慧的顶层设计付诸实践成为可能,有利于统一跨区划法院以及规整今后一个时期案件的受理范围,使其运行更加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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