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体系的运行态势要求,司法管辖和资源设置应依据社会现状和客观期望来调整。合理确定司法管辖模式和职权架构,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刚性需求。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依托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不增加新的机构,精简内设机构,有效整合利用了现有司法资源,节约了改革成本,发挥了良好的改革示范作用。[9]在未设铁路法院的区域,可利用其他司法资源,如,林区、矿区、农垦和油田法院,与行政区划不存在对应关系的基层或中级法院,一并改造为跨区划法院。
1.互为补充
跨区划法院的设立,是在传统司法体制尚未实现全面改革的背景下,为了克服司法地方化形成的过渡方案;是以互补性为主旨,对案件管辖、审级设置、管理体制方面的探寻,也是对现行行政区划内法院的一种有益补充。[10]增加这类新的审判组织,可以在近期有效排除跨区域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审理的不当干预,确保此类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以此,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在规则之治下实现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2.遵从主旨(www.xing528.com)
在纠纷解决领域,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行选择,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纠纷解决方案,更有可能得到尊重和执行。跨区划管辖特殊案件,其改革的核心和主旨是能够公平地保护可能在原有管辖中处在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一方。基于这一基本目的,应当遵循“两便”原则,科学设定管辖方式,确立以当事人申请选择管辖为主线,突出强调和向当事人释明申请选择管辖的司法管辖制度。当事人是自我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能够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知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同时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11]以此确定案件受理范围,即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也有益于降低司法成本。
3.有益尝试
为了节约改革成本,将省际区域内的铁路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进行改造,根据区域内人口数量、诉讼资源等因素,确定更为合理的司法人员配置比例和财政预算,以免“另起炉灶”、再建重设,也避免了辖区内“叠床架屋式”的资源耗费。通过对现有审判力量进行“减加法”之内部处理,可实现优质审判资源的最佳配置。同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后,相对集中现有的审判力量,可以丰富管辖法院的审判实践,对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积累审判经验是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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