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英[1]
【内容提要】
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是国家治理目标、治理理念、治理模式在司法构建和资源配置方面的创新体现,是国家层面首度使司法权溢出传统行政区划的创举。从理论分析到实践探索,新型的司法体系与行政区域内原有的司法配置,在司法功能和制度层面的设计上,实乃鼎鼐相辅之关系,其价值取向及昭示意义与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天然结缘。(www.xing528.com)
建立跨行政区划司法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也需要与实际对接,以求改革成果足以承载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合理期待和刚性需求。当下,虽然各种意见相异涌现,沉淀已久的流弊与本体利益还在博弈和对峙,理念探讨裹挟着利益纠葛,还有一堆问题难以廓清,但改革总是在向前推进。本文以G省行政区域内司法资源为基底,提出优化和整合复合性司法资源,归置特殊案件,建立以设事为主线的司法管辖模式,以期对跨区划司法改革的一体化推进有所参考。
揆度人类司法制度创制和沿革历程,感悟司法职能适应社会变化需求,一路走来,司法体系一直在稳定与求新、凝滞与重构的矛盾中进行调整。机缘巧合,2015 年6 月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同日,批准了L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2]笔者回溯历史、参酌法规、梳理研判,认为跨行政区划司法体系与传统格局下区域内三级人民法院的关系,实为特殊与普通、鼎鼐[3]相辅、调和与并存的司法职能配置模式,是以传统行政区域司法管辖为主体,犹如基底较大之“鼐”,以跨行政区划管辖为补充之“鼎”,管辖和审理特殊案件,实质是两套机制一套载体。其承载着突破传统、公正司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护等诸多价值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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