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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司法与巡回办案:节约司法资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设置巡回法庭时,应当以司法便民和降低司法成本为目的,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基数、案件数量、地理位置等因素,结合原有司法机关的人才配备、地域分布等进行司法资源的效益优化。其次,在审判模式方面,要大力推行巡回审判模式,坚持巡回办案,就地开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一方面通过巡回办案、就地开庭的方式,以案说法。

便民司法与巡回办案:节约司法资源

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设置巡回法庭时,应当以司法便民和降低司法成本为目的,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基数、案件数量、地理位置等因素,结合原有司法机关的人才配备、地域分布等进行司法资源的效益优化[7]对跨区司法管辖的具体设计,要坚持司法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诉讼成本因素,尽可能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为民的服务质量。

首先,在巡回法庭的设立地域方面,应当在考虑管辖半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交通状况、案件数量等因素。由于目前司法改革是省级以下法院统管,因此,目前跨行政区划集中法院应该在各省设立一个基层和中级法院即可。在设立巡回法庭的管辖半径方面,鉴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案件数量和处理争议的性质方面存在很大区别,因此,原则上将集中管辖法院的巡回法庭设立在管辖半径在100公里以内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同时,应综合考虑交通因素,可以在2至3个县设立一个巡回法庭。(www.xing528.com)

其次,在审判模式方面,要大力推行巡回审判模式,坚持巡回办案,就地开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一方面通过巡回办案、就地开庭的方式,以案说法。让老百姓通过身边的真实案例接近法律,切实理解法律,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到法律就在身边,同时也让他们明白,哪些纠纷可以找法院解决,哪些应当找政府部门解决。而且,就地开庭往往是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重大案件发生。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协调解决纠纷的机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在巡回办案中,法官要充分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化的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做好当事人情绪的疏导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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