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卫民[1] 李德福[2]
【内容提要】
诉讼便利原则作为罗马法“帝王原则”诚实信用的衍生品,旨在方便诉讼当事人的参诉和方便司法机关的断案。对当事人而言,方便诉讼与司法公正同等重要。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摆脱了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解决了案件裁判“主客场”的问题,从制度上确保了人民法院能够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但却出现了当事人诉讼不便、法院司法成本增加、行政审判力量流失和行政诉讼协调解决难度增加等问题。解决以上问题的首选之策就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通过在所辖区域设立巡回法庭,一方面可以解决当事人诉讼不便和人民法院司法成本增加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利用当地行政审判力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降低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纠纷的难度。本文通过对设立巡回法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提出借助省级以下法院统管的改革机遇,整编制移交当地行政审判力量为集中管辖法院所用的设想。通过就地设立巡回法庭,实现行政审判资源的规整和当地法院的基础设施及信息化条件的有效利用。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兼顾“诉讼便利原则”,达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从而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行先试经验,推动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www.xing528.com)
主要创新观点:基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派出法庭是人民法院司法便民的一项重要举措。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在所辖区域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与基层法院设立派出法庭一致,但是又区别于地方法院设立的派出法庭。主要体现在:第一,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不是设在乡镇,而是在考虑司法便民的基础上,按照所辖区域交通条件和行政区划,在县市一级设立。第二,该巡回法庭只审理行政案件。第三,该巡回法庭虽然借用当地法院的基础设施和相关信息条件,但其性质不是地方法院,而是集中管辖法院的派出机构。第四,该巡回法庭的人员是地方法院整编制移交给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并由集中管辖直接管理,与地方法院没有隶属关系。第五、该巡回法庭的法官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而不是由当地人大任命。通过当地行政审判力量整编制移交设立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巡回法庭,人财物由集中管辖法院管理,可以排除地方政府对行政诉讼的干预,实现行政审判资源的规整和合理配置,同时还可以解决诉讼成本增加、诉讼不便、协调不畅等问题,也可以避免因人员调动产生法官两地分居、对当地风土人情不熟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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