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案件后,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要建立联络互通机制。通过实现联络协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盘活审判资源,节约司法成本。
首先,应当建立法院之间的联络机制。集中管辖法院应当在非集中管辖法院建立案件联络点,确定非集中管辖法院1至2名行政审判人员作为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联络员,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联络员原则上由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担任,也可由非集中管辖法院确定具有行政审判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担任。确定的行政案件联络员人选,由集中管辖法院颁发聘书。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案件联络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可重新确定人选,并及时通知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变更。集中管辖法院应于每年年底前向非集中管辖法院通报行政案件联络员完成联络任务情况,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将行政案件联络员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的工作量纳入本院年度绩效考核,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其次,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案件处理工作。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资源优势,对当事人到非集中管辖法院来访的,要提供咨询,进行解答;要求立案的,按规定接收诉讼材料,对诉讼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查,并做好释明工作,将全部材料及时移送集中管辖法院;对当事人坚持在非集中管辖法院诉讼的,依法立案审理。接受集中管辖法院的委托,代为调取证据、宣判、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做好异地立案、电话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等工作。再次,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做好协调联络工作。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协助做好辖区内行政机关依法应诉和沟通协调工作,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非集中管辖法院要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开展点对点远程视频开庭和接访等司法服务工作。通过协调沟通,为集中管辖法院巡回审判工作提供审判场所、法庭设施设备等,并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对重大敏感案件参与制定应急预案。[8]同时,协助做好行政案件各项数据的统计工作,以适当的形式公开联络点联系方式,畅通与辖区内当事人的联系渠道。(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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