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的重大决策和相关法律文件为建立司法联络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013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中也提出,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2014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司法体制改革留有了空间。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于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中提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便民诉讼,要始终坚持并充分考虑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参加诉讼,采取多种措施解决便民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问题”。以上的决定和法律、文件均为建立司法联络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2.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力量,为建立司法联络机制提供了人力资源的支撑
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只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当事人坚持向当地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大部分行政审判人员被安排办理其他类型案件,造成行政审判力量流失。从审判经验和理论水平来看,行政审判庭的法官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对行政审判的流程和行政争议的处理均有较高的水平。建立司法联络制度后,这些行政审判人员一方面可以担任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联络员,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保证行政案件在程序性处理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可以充当集中管辖法院与当地行政机关的联络员,发挥积极的联络协调作用,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支持。
3.法院信息化的发展为建立司法联络机制提供了技术保障(www.xing528.com)
加强信息化建设是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审判工作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助力器,特别是人民法院信息化3.0 版的投入使用,可以实现“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使人民法院的资源信息共享和实现远程互动沟通成为可能。大大缩小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空间距离,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法院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网上接访、远程视频开庭等形式,让老百姓节省时间和成本,免受多次奔波之苦。
4.党委的统一领导,为建立联络制度提供了组织保证
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涉及多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党委、人大和集中管辖法院之间不存在领导和监督关系。集中管辖法院在与行政机关联络协调方面存在很大难度。在行政诉讼中,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是最终目的。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是必不可少的环节[5]。而要建立一个司法与行政机关联络协调的长效机制,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依靠共同上级从全省乃至全国的高度,统一协调。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目前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省级党委统一领导全省法院工作,这样做既不违背宪法的原则,而且在实践上也行得通。[6]因此,省级党委对全省法院工作的统一领导,为建立集中管辖法院与当地行政机关之间的联络机制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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