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司法联络机制是司法便民的需要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而司法便民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不仅要让人民群众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还要让人民群众在参加诉讼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民法院的人性化关怀,让人民群众方便诉讼,敢于诉讼,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地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干预的重要举措,解决了案件裁判的“主客场”问题。但是,却给群众参加诉讼带来不便。因此,通过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与当地法院协调联络,建立司法联络制度,方便群众诉讼,既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也是司法便民工作的必然选择。
2.建立司法联络机制是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中明确提出,到2020 年要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实现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协调交流对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只有建立司法与行政相互协调沟通的长效联络机制,才能实现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良性互动。一方面通过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发挥司法的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功能,将司法监督转换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压力和动力。另一方面通过搭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交流平台,以发布司法白皮书、定期通报行政审判情况、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因此,建立司法联络机制既是法院发挥司法监督职能的需要,也是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需求。
3.建立司法联络机制是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www.xing528.com)
司法的有限性决定了法院如果机械地按照法律作出判决往往不能最终解决纠纷争议。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也特别强调要着眼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3]人民法院如果不强调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简单地按法律条文一判了之,就会在司法供给与社会需求间形成尖锐的冲突和矛盾。在行政争议中,行政机关处于强势地位,行政相对人希望通过法院介入来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如果不寻求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就会造成“官了民不了”的现象,真正受害的是行政相对人。如果不能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判决仍然不能息诉服判,从而引发申诉和信访。因此,建立司法联络制度,通过集中管辖法院与当地行政机关的有效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司法和行政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真正减少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建立司法联络机制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需要
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后,集中管辖法院审判压力增大,原管辖法院行政案件急剧减少,如何有效盘活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力量显得尤为重要。在有限的司法资源范围内,通过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案件的改革推进,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重组和合理分配,可以提高司法活动的准确性和权威性。[4]在集中管辖法院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建立司法联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非集中管辖法院在当地的联络协调,完成部分辅助性工作,不但可以释缓集中管辖法院的工作压力,而且可以有效盘活非集中管辖法院的审判力量,从而达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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